司機曳引車停路邊睡覺 「跨越內側車道70公分」騎士撞上慘死

事發路段是一般的鄉間道路。(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擔任營業曳引車駕駛的黃姓男子今年1月16日凌晨3時許,將車輛停在臺中大安區南安路的路邊休息,沒想到張姓騎士經過該路段,來不及閃避自後方撞上,到院前就不治身亡。由於黃男停車時已跨越內側車道70公分,至今也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臺中地院法官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他8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起訴書中提到,34歲的黃男當天從高雄市山區前往臺中市大安區卸貨,抵達時已經是凌晨3時許,由於卸貨公司尚未開門營業,於是他將曳引車停在南安路路邊,自己則在車上睡覺、休息,但他沒有注意到車輛已經跨越內側車道,也未顯示停車燈光或擺放反光標示,導致張姓騎士在清晨5時30分左右騎車經過時,因爲來不及閃避撞上車尾連人帶車摔倒,造成頸部皮下氣腫下齶骨折呼吸衰竭等傷害,立即送醫仍在到院前不治身亡。

▲一般民衆都知道,遇到大車不能靠太近,以免闖進司機視線死角釀成憾事。(示意圖/記者許力方攝,與本案無關)

對於上述事實,黃男坦承不諱,並被檢方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臺中地院法官認爲,事發路段爲雙向的鄉間道路,黃男的車輛一停就跨越內側車道70公分,加上當時尚未天亮,又沒有任何警示措施,顯然張男的死亡與他的過失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法官指出,事發後黃男因爲和解金額遲遲無法達成共識,至今仍未與張男家屬和解,也未獲得諒解,考量到他並未負擔任何賠償金家中還有同住的母親需要照顧,加上新舊法適用比較,最後改依修正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