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追回林奇福法官獎章 遭法院狠打臉撤銷

司法院人審會創下臺灣司法史紀錄,撤銷林奇福的司法獎章(見圖),並追繳獎勵金。(翻拍司法院官網資料)

富商翁茂鍾引發的司法醜聞,司法院2021年撤銷林奇福的司法獎章,並追繳獎勵金5400元,林不服提告請求撤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司法院以翁的筆記本爲主要依據,缺乏充分事證認定林與翁茂鐘不當接觸往來,況且林尚未受判決懲戒或有罪確定,撤銷司法院處分。可上訴。

林提告主張,他曾任職被告最高行政法院院長並任法官,2008年9月12日退休,經司法院覈定頒給一等司法獎章,並經被告最高行政法院覈定發給獎勵金5400元。

林說,司法院在2021年1月18日作成行政調查報告,以他明知翁茂鍾爲佳和集團創辦人翁川配之子,曾任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是怡華公司之實際經營人,百利案系屬於最高法院分案前後,與翁茂鍾密切接觸,且其後仍持續接受翁茂鍾招待飲宴、多次受贈襯衫及保養品,有違失行爲。

林指出,司法院據此提請人審會審議,認核頒獎章處分爲違法行政處分,決議撤銷他一等司法獎章,並追繳獎勵金,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司法院辯稱,依德國法官的倫理規範是「有疑推定」,只要「有疑」可能就會懲戒。倫理、懲戒規範是採「抽象危險」,即外觀上讓客觀第三人覺得有不公正之虞、對司法公信有危害可能時,只要「有可能性」、「有危險」,就應該禁止,如密切交往等等,對司法官的行爲應從嚴規範,對林的處分合法。

北高行政法院認爲,司法院以翁茂鍾筆記本爲主要依據,而尚乏充分事證足資認定林翁茂鐘不當接觸往來,持續接受其招待飲宴、餽贈物品等行爲,自無從使法院形成前處分違法之高度蓋然性心證,本件是否符合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要件,已非無疑。

北高行政法院指出,縱認林有收受翁茂鍾之招待飲宴及餽贈,且已逾正常社交禮俗之標準,但他尚未有因附表所示之行爲而受懲戒、有罪判決確定、刑事訴追而停職或因犯罪褫奪公權等喪失請頒獎章資格及依法應繳還獎章及證書等情事,司法院處分有違誤,判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