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象前員工泄露公司技術秘密獲刑5年半罰280萬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2月2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四川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受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11月29日,該院對尹某大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二審公開宣判。四川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眉山中院一審判決。一審中,眉山中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尹某大有期徒刑5年6個月,處罰金280萬元。
今年年初,四川金象賽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四川金象公司)涉“蜜胺”發明專利及技術秘密案,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成爲唯一入選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向權利人四川金象公司賠償2.18億元,加上4.4億和解金,共計6.58億元,刷新國內知識產權維權紀錄。(此前報道:判賠2.18億!總工離職泄密專利 四川金象訴華魯恆升等侵權案歷時9年勝訴)
尹某大侵犯商業秘密罪案系該知識產權糾紛案相關的刑事案件,具體情況爲:四川金象公司在2016年3月向眉山中院提起訴訟,稱其技術秘密被前員工尹某大泄露。
眉山中院受理該案後,隨即安排成立兩個證據保全專班,前往山東德州及浙江寧波實施證據保全。上述證據在四川金象公司後續訴訟中發揮了決定性作用。
因案件管轄等問題,四川金象公司撤回了在眉山中院的民事訴訟,另行在其他法院提起專利技術侵權訴訟和侵害商業秘密訴訟。
尹某大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案件在眉山中院審理。法院審理認爲,尹某大在任職期間,掌握四川金象“三聚氰胺”關鍵生產技術,在擅自離職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生產技術,給四川金象造成的損失數額爲35009.67萬元人民幣,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2021年11月19日,眉山中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尹某大有期徒刑5年6個月,處罰金280萬元。
一審判決後,尹某大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訴,提出涉案技術信息不構成商業秘密、其對四川金象公司不具有保密義務、眉山中院無管轄權、一審判定證據不足等上訴理由。
四川高院審理認爲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認定的基本犯罪事實清楚,量刑適當,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介紹,當企業將有關核心技術作爲商業秘密加以保護時,能夠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往往是負有保密義務的核心人員。此類人員即使在離職後,也依約對企業負有保密義務。
針對造成企業商業秘密泄露的行爲人,在量刑時應充分考量行爲人主觀惡性深度、造成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依法懲處,充分發揮刑罰懲治和震懾犯罪的功能;既要讓受害者權益得以挽回,更要讓侵權者付出更爲沉重的代價,引導全社會誠信守法經營,讓心懷僥倖、試圖挑戰法律權威者望而止步。
紅星新聞記者 蔣麟
編輯 潘莉 責編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