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風車還是網約車?連雲港法院一案例入選江蘇法院行政處罰訴訟典型案例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實施以來,江蘇法院依法公正審理行政處罰類案件,對於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產生了積極作用。爲更好發揮典型案例在規範引導行政執法、教育社會公衆方面的作用,近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一批行政處罰訴訟典型案例,其中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報送的張某訴縣交通運輸局、縣政府撤銷交通處罰及行政複議案入選。

“順風車”與違法運營網約車的

認定界限

——張某訴縣交通運輸局、縣政府

撤銷交通處罰及行政複議案

基本案情

張某駕駛綠牌五座私人小客車,通過某順風車出行平臺接單,從A縣載三名乘客至B縣,共收取車費60元。縣交通運輸局認定張某屬於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對張某作出警告、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並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爲。張某不服,向縣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縣政府作出維持行政處罰的複議決定。張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爲,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提起上訴。連雲港中院二審認爲,從張某的載客行爲起因看,根據順風車出行平臺運行規則,行程路線首先要滿足自身出行需求,張某的出行目的是回家,在平臺上發佈自己的行程路線信息並承接出行訂單,具有合理性。從載客費用收取方式看,張某對費用的收取與分配並不佔據主導地位,而是根據順風車出行平臺規則進行分配。張某載客使用的私人小客車系新能源車輛,出行成本較低,客觀上張某實際獲取的費用高於出行成本,但該行程價格是根據平臺既定規則計算並明示,並非張某自主決定。從載客路線看,張某本次的出行路線完全覆蓋乘客的出行路線,此種路線具有“順路捎帶”性質,未對張某的出行目的地產生實質性改變。此外,張某有固定職業,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間,張某車費收入約10筆,並非以此爲盈利手段。張某爲分擔出行成本“順路捎帶”乘客,並不屬於擅自從事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縣交通運輸局認定張某擅自從事網約車運營並對其作出處罰,以及縣政府作出維持行政處罰的複議決定,均屬認定事實錯誤。故二審判決撤銷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決定,縣交通運輸局不服申請再審,江蘇高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

私人小客車“順路捎帶”乘客方便羣衆出行,能夠緩解公共交通壓力,是國家支持發展的新業態活動。但在實際運營中,順風車與網約車的概念混淆、法律關係不清晰以及管理手段和相關規定不夠明確,導致順風車業態健康發展面臨一定的挑戰,這需要交通運輸部門提高行政監管能力,準確界定不同活動的性質。本案中,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裁判,明確交通運輸部門在依法查處以合乘名義變相實施網約車運營行爲時,應當綜合考慮載客行爲起因、載客路線及收費合理性、對價格的決定權、載客頻次等因素,在全面調查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對運營行爲性質進行準確界定,避免簡單以收取費用高於出行成本即認定屬於違法從事網約車運營並予以處罰。本案的處理爲行政機關依法查處“以順風車之名、行網約車運營之實”的違法行爲提供了認定方法,有利於依法規範順風車新業態活動的健康發展。

編輯 | 王瑞普

來源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市中院行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