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平臺須付費 新聞議價潮流興起
澳洲政府2月頒佈法令要求數位平臺須爲刊登澳洲產製的新聞內容付費後,媒體大亨梅鐸(Rupert Murdoch)的「新聞集團」3月16日宣佈與澳洲臉書籤訂3年協議。(路透)
在網路時代,過去媒體仰賴的廣告利潤被數位平臺瓜分,生存大不易。澳洲2月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要求全球數位平臺必須爲刊登澳洲產製的新聞內容付費;學者呼籲,我政府也應該出面,跨機關研議立法,創造合理的媒體生存環境。
據統計,2019年臺灣數位廣告收益約有458億,臉書加上Google就拿走了6~8成,嚴重剝削原生內容生產者。
公平會爲此召開公聽會,公平會指出,數位平臺藉由新聞媒體所產出之內容,吸引使用者關注,再借由廣告銷售方式將網路流量「變現」,在現行法律規範架構下,是否應分潤給內容供應商,須由雙方透過商業談判決定。如需比照澳洲模式由政府介入,以平衡雙方談判力量的差異,則需另立專法因應。
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在立法院備詢時曾說,公平會將持續從「競爭」觀點研究此議題,其中可能也牽涉平臺使用媒體內容是否違反《智慧財產法》等問題;但後續主責機關可能不是由公平會認定,應該由哪個單位負責,恐須由更高層次來決定。
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江雅綺直言,數位平臺藉由新聞媒體獲利的商業模式在臺灣「是合法但不合理」,在現行的遊戲規則下,平臺獲取的利潤極大化,立新法重分配利潤是不可避免的趨勢。
江雅綺說,公平會在既有的法治架構下,能動用的工具並不多,不過公平會仍應該去了解臺灣市場的情況,做出相關立法的提案准備。更進一步而言,這不單是公平會的事,各機關都該要盤點缺乏的法律工具並主動提出。
媒體人出身的民進黨立委林楚茵也認爲,這件事情不僅是公平會單一機關的責任,通傳會(NCC)與經濟部都應一同協助,將媒體議價帶入臺灣。
「媒體是民主社會的基礎,特別是在監督政府的力量,如果不讓媒體有合理的生存環境,又怎麼能起到監督作用?」江雅綺指出,臺版媒體議價法案能否推動成功,國家與社會的態度至關重要,大衆是怎麼看待新聞媒體扮演的角色?當媒體越來越弱化,對民主社會的侵蝕就越來越嚴重。
澳洲版媒體議價法案能過關,另一個關鍵因素是媒體大亨梅鐸(Rupert Murdoch)旗下的「澳洲新聞集團」佔澳洲所有報紙發行量約7成,且擁有新聞網站「澳洲新聞網」及保守派電視頻道《澳洲天空新聞》,使得媒體業有足夠份量遊說政府並與數位平臺進行談判。
江雅綺對此表示臺灣媒體要團結,各家媒體各有其色彩,在民主社會很正常,不過這是攸關共同權益的議題,應跨越政治立場,「民主社會在政府之外,媒體就是勢力最大的第四權,你們都辦不到的話,數位巨獸只會越來越龐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