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88】保力達價值3億的官司敗訴

▲保力達B飲品瓶蓋,多年前遭環保署驗出含PVC。(圖/取自保力達公司官方網頁

● Lawrence Leo/律師

根據媒體報導:「生產酒藥馳名的保力達公司,因先前的螺旋鋁蓋內墊使用聚氯乙烯(PVC)材質,環保署2013年要求補繳3億的回收清除處理費,保力達不服,提訴願、行政訴訟皆遭駁,聲請釋憲。」

在今年一月的最後一天,這場價值三億元的法律戰,最終由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88號解釋,認爲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並未違憲

如果從結果而論,環保署這次可說是大獲全勝,對於大法官勇於做出較傾向保護環境的解釋,我們應該給予最大的肯定。然而,在這場法律戰的背後,讓我們不禁想問,這套制度真的保護到環境了嗎?

從大法官解釋理由書第15段的文字中,我們可以大略知道,有關回收清除處理費的費率,是由「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來審議決定的。然而,這個神秘的組織在網路上的公開資訊不夠透明,甚至沒有相關的會議紀錄可以查詢。

在制定相關制度的過程中,不免讓人有黑箱作業的疑慮,其中有沒有可能產生相關的弊端?是否可能產生獨厚於特定產業?內部有益意見是否能夠充分發揮討論?是否有公正客觀公益團體及所有利害相關當事人,能參與並表示意見?如果相關的資訊都公開透明,是否能減少更多的誤解和爭執產生呢?

從其他的新聞資訊中,我們在回收清除處理費徵收後的末端運用及處理上,似乎也面臨着相同問題。已經有專家投書,提出關鍵問題在於,生產者繳交回收清除處理的費用,其額度卻不見得能夠反映成本無法讓每個參與回收的角色都能得到合理利潤,尤其是基層拾荒者與小型回收商。回收鏈的衆多環節中只要有一個環節斷了,整個物質流就斷了。

▲律師指出,本案因涉及專業性複雜性,應納入多元聲音的進入程序中,才能避免專斷。(圖/記者屠惠剛攝)

因此,如何讓每個參與回收過程的人,都能得到合理利潤,讓生產者繳交的費用反映成本,是我們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在風險層層轉嫁之下,是拾荒者與小盤迴收商承接了市場風險,而非法律要求負起責任的生產者。也就是說,環保署目前的費率訂定與補貼方式,無法落實「生產者延伸責任制」的精神。

結構性問題難以解決的困境下,論者直指,可能衍生空污戴奧辛環境污染問題

在本次回收清除處理費的爭議問題上,我們可以看到大法官屢次強調「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課徵具有特定之政策目標,其所涉及之環保、資源回收等事項,有其專業性及複雜性」。並採取較寬鬆的標準來審查,而做出合憲的解釋。

正因爲涉及專業性與複雜性,或許更應該納入讓更多元聲音的進入程序當中,才能避免過於專斷,俗話說「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不正是如此嗎?

進階閱讀》

謝和霖(看守臺灣協會秘書長)/《失火的資源回收與廢棄物處理體系(三)》

一起讀判決/《788號解釋:廢棄物清理法的回收清除處理費-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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