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運輸有法可依 爲何還出現混裝亂象?專家指出這一缺憾

(原標題:食用油運輸有法可依,爲何還出現混裝亂象?專家指出這一缺憾)

針對媒體反映的“罐車運輸食用油亂象問題”,國務院於7月9日成立了聯合調查組,將展開徹查。

自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在食品安全問題上一直以“四個最嚴”(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來要求,爲何在食用油運輸上會發生媒體曝光的這一亂象?

“雖然食品安全是以四個最嚴來進行監管,但食用油領域的監管標準和手段有待進一步明確、細化和完善。比如,在運輸方面,雖然有相關標準要求食用油必須使用專用容器運輸,但該標準只是推薦性標準;在食用油檢測方面,礦物油檢測也不在檢測範圍。礦物油的檢測屬於風險檢測項目,不是食用油的監督抽查項目。這些給食用油的混裝運輸現象留下了隱患。”一位食用油專家接受第一財經採訪時表示。

記者查詢發現,針對食用油的運輸,目前有以下相關規定。

在《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規範》(GB/T 30354-2013)中,明確了散裝運輸容器的標準,要求“運輸食用植物油應使用專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車和容器運輸”。但上述專家指出,“目前這個標準是推薦性而不是強制性標準,在效力上打了折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溼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第十條“食品的貯存和運輸”中,也作了相關要求:“根據食品的特點和衛生需要選擇適宜的貯存和運輸條件,必要時應配備保溫、冷藏、保鮮等設施。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或有異味的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降低食品污染的風險。”

在國際上,聯合國糧食農業組織聯合世界衛生組織發佈的《散裝食用油脂儲存和運輸操作規範CXC 36-1987》中,針對罐體可以載入的物質制定了清單,也針對禁止載入罐體的物質列了清單。

我國目前並沒有明確的禁止載入罐體物質清單。一位食品安全方面的專家認爲,雖然沒有明確的清單,但判斷標準很簡單,不能食用且有毒的物質,毋庸置疑是不可以混裝的。

“無論是煤油、原油還是各種型號的汽油,都存在有害物質。比如汽油,爲保證辛烷值,會添加有機錳或其他有機金屬物質,很顯然不能與食品級物質混裝在一起。”一位化工專家表示。

到底有多少混裝油流入了市場,有關方面將如何阻擊它們,這些問題有待調查結果公佈。

有專家認爲,食用油和煤油罐體混裝,對食品的安全帶來了摻入有毒有害物質的風險,給不特定人羣的生命健康帶來威脅,涉嫌觸犯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刑法分則規定,行爲人故意或者過失實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爲,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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