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過期鼻氧管、從無資質單位進藥、僞造商品條碼…肥城查處7件民生案件
11月8日,肥城市市場監管局發佈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四批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肥城市市場監管局在全市持續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聚焦羣衆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嚴懲重處,現將第四批典型案例公佈如下。
一、肥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肥城市某某電動車專賣店銷售未經認證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8日,肥城市市場監管局對肥城市某某電動車專賣店銷售未經認證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爲,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2024年6月4日,肥城市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人員對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進行日常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2輛電動自行車與產品合格證中的“外形簡圖”不相符,存在改裝行爲。某某電動車專賣店涉嫌銷售未經認證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爲,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二、肥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肥城市某某電動車總彙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9月5日,肥城市市場監管局對肥城市某某電動車總彙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爲,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2024 年 7 月 15 日,我局收到肥城市某某電動車總彙被抽檢的電動自行車的《檢驗報告》(編號:SF/20240614002),經抽樣檢驗,檢驗結論:整車質量項目不符合 GB 17761-2018標準要求,判定該批次產品不合格。肥城市某某電動車總彙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三、肥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肥城市某某公司使用過期醫療器械案
2024年8月27日,肥城市市場監管局對肥城市某某公司涉嫌使用過期醫療器械的行爲,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2024 年7月10日,泰安市市場監管局交叉檢查中在肥城市某公司無菌室無菌器械櫃上方急救箱內發現洪達一次性使用鼻氧管2袋,失效日期:20231201,生產批號 20211202,生產日期:20211202, 上述醫療器械已超過失效日期,執法人員當場予以扣押。當事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未依法註冊或者備案、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四、肥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肥城某某口腔診所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案
2024年9月9日,肥城市市場監管局對肥城某某口腔診所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行爲。作出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2024年7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到肥城某某口腔診所進行現場檢查,在該店經營場所內發現“鹽酸利多卡因注射液”25支、“鹽酸腎上腺素注射液”0支、“鹽酸甲哌卡因/腎上腺素注射液”27支、“氯化鈉注射液0.9%”、“氯化鈉注射液0.9%”8瓶,是從沒有醫療機構銷售藥品的經營資質店鋪購進,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五、肥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山東某食品有限公司僞造商品條碼案
2024年7月1日,肥城市市場監管局對山東某食品有限公司僞造商品條碼的行爲,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2024 年 4 月 8 日我局收到投訴舉報信,投訴人購買的該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黑椒牛排和西冷牛排,商品條碼分別爲 697*****00357 和 697*****00319。經中國編碼中心查詢,以上兩個條碼實際爲莒縣某商貿有限公司所有。涉嫌違反《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依據《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了行政處罰。
六、肥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肥城市某零食店使用屬於強制檢定範圍的計量器具未按規定申請檢定案
2024年10月8日,肥城市市場監管局對肥城市某零食店使用屬於強制檢定範圍的計量器具未按規定申請檢定的違法行爲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2024年8月19日,肥城市市場監管局對某零食店進行現場檢查,該店有3臺電子秤正用於稱重結算,現場未發現該電子秤強制檢定合格標誌,現場未能提供3臺電子秤的檢定證書,檢測人員現場對3臺電子秤進行檢測,稱重誤差在允許誤差範圍內。經查,當事人自2024年7月27日開業以來未對用於貿易結算的電子秤進行強制檢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責令其停止使用未經檢定的電子秤,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七、泰安市肥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肥城市某服飾中心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案
2024年9月18日,肥城市市場監管局對肥城市某服飾中心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爲依法作出沒收產品以及罰款的行政處罰。2024年8月7日,肥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投訴對肥城市某服飾中心進行監督檢查。經查,該店一樓童裝區發現懸掛有兒童衛衣,其中童某某衛衣,型號90-120,米白色8件、紫色8件、粉紅色8件,帽口有繩帶;某某衣坊型號110,粉紅2件、紫色2件,帽口處有繩帶。以上共28件兒童衛衣。根據GB 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範》,“3.3兒童紡織產品 年齡在3歲以上,14歲及以下的兒童穿着或使用的紡織產品。注:一般適用於身高100cm 以上、155cm 及以下女童或160cm 及以下男童穿着或使用的紡織產品可作爲兒童紡織產品。其中,130cm 及以下兒童穿着的可作爲7歲以下兒童服裝。”,當事人經營的童裝(規格爲“110”)爲7歲以下兒童服裝;同時根據該國標中4.4.3 嬰幼兒及兒童服裝的繩帶要求“嬰幼兒及7歲以下兒童服裝1、頭部和頸部不應有任何繩帶”。可知爲保障兒童安全不得在頭部和頸部不應有任何繩帶,而當事人經營的童裝在頸部處均有繩帶,屬於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大衆新聞記者 王洪濤 實習生 蔡芹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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