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只是蹭熱度的「臺版晶片法」(杜震華)
半導體業。(示意圖/達志影像)
美國總統在8月簽署了《晶片及科學法案》,要透過補貼和管制技術來扶植半導體業,並打擊中國大陸的晶片業。我政府東施效顰,也提出了所謂「臺版晶片法案」,要維持半導體業的關鍵地位,繼續發揮優勢,行政院已通過審查,即將送立法院,預定從明年元旦開始實施。
臺版晶片法案也就是《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修正草案,將給予高科技業投資抵減營所稅25%的優惠,購置先進設備再減5%。筆者認爲,這是一個缺乏國際觀和產業認知的政府比畫出來的花拳繡腿,既無法和目標掛勾,也沒能認清檯灣產業需求,更打擊非半導體業士氣,對臺灣的產業發展是「弊多於利」,希望立法院能嚴審把關。
在學理上,由於技術研發的效益可能外溢,企業投資無法完全掌握其效益,會對研發投資太少,所以政府提供租稅誘因、吸引企業做出更多研發以達最適量,這是合理的政策作爲。然而,這種研發效果可能外溢的現象,所有產業都可能發生,所以政策應針對所有產業。若研發成果難以外溢,效益會被企業本身充分享有的話,政府就不需要提供研發誘因,企業自己會做出最適量的研發投資。
但臺灣晶片產業因廠商數目極少,又有嚴格的保密條款,就是最不容易發生研發效益外溢的產業,並不需要提供研發誘因。真正需要研發誘因的是成員衆多、又容易被模仿的服務業,以及技術門檻較低、同樣易被模仿的傳統產業。但政府對他們向來不太感興趣,因爲沒有太多光彩,沒有「被蹭」的價值;只有臺積電等頂尖企業受到政府青睞,因爲適用了這些補貼,順利「產生效果」,政府立馬可以表功,完勝那些艱苦的服務業和傳產。
這個「臺版晶片法案」,表面上看沒有限制適用的產業別,但必須是「技術創新且居國際關鍵地位的公司」,提供其前瞻創新研發支出的25%來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另外,購置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的5%,得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不設金額上限。兩者合計可達營利事業所得稅50%。任何人都可看出,全臺符合這些條件的,大概就是那幾家半導體業者,所以媒體才稱其爲「臺版晶片法案」,而不是類似「產業研發激勵法案」等稱呼。
然而,除了上述不符學理的狀況外,臺灣目前符合條件的幾家半導體業者全都賺得鉢滿盆滿,除了水電和土地可能需要協助外,根本不需要政府租稅補貼;更需要協助的,是在疫情下垂死掙扎的服務業者,以及在臺灣難以生存、但卻有國安需要的傳產業者。站在產業平衡、安全的立場,應多鼓勵這些業者。想想3年前,臺灣若沒有幾家殘留的口罩業者,本土疫情將會如何?
美歐日祭出晶片補貼,是基於國安理由;臺灣說是爲了「維持優勢」,是要和歐美對抗,卻可能進一步扭曲早已畸形的產業結構。這不過就是個濫用資源、錦上添花,蹭高科技產業光彩,甚至是爲了桃竹選情的投機法案而已。
(作者爲華梵大學兼任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