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特赦阿扁 政治挑戰司法(仉桂美)

520前傳出可能特赦阿扁。(合成圖/示意圖/資料照、趙雙傑攝)

據相關媒體報導,520前或有可能特赦阿扁,但陳水扁除已判刑之龍潭購地收賄案、元大並復華收賄案、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以及海角洗錢案外,仍有4大案因病停審中。早在2015年更申請保外就醫迄今!赦免法第3條前段,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構成要件爲受罪刑宣告之人,對未判刑之案不在適用範圍,且即使符合構成要件,其法律效果限於免除其刑之執行,未免其刑名。況因病停審中之案,並不構成特赦之要件。

或有論者言分別論究刑之執行與海外鉅額不法資產,但法律構成要件之適用與法律效果之產生,若能分離處理?不知何所本?如銀行行員挪用公款被發現後繳庫,就不成立犯罪行爲?關鍵在於司法案件若以政治力解決在法治國之憲政原理下,仍應有法制爲本,而政治力若要挑戰司法,也須在司法獨立之界限外方有其空間。

司法是社會正義最後之底線,但觀諸過去司法院大法官之釋憲及晚近憲法法庭之判決,在主文中提及「正義」的不過寥寥可數7案,僅一案爲刑事,其他多與稅法財產權有關,可見「正義」在我憲政發展過程中何其難求?!具體落實十分不易。觀諸過去歷任總統之特赦,1965年特赦彭明敏,1990年特赦則主要是李總統上任之初針對美麗島案之受刑人,扁及蔡總統任內亦行使過特赦案,行憲迄今計8次,有政治犯者、有冤獄者,尚屬審慎爲之。尤政治犯在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廢止後已走入歷史,有其時代考量。

另因病停審中之案件,亦因無法適用特赦,其因病之構成要件是否可無限期不予處理,是否會影響司法體系其他因病停審案件之共同標準,不無疑問!「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始自史記商君列傳,另一意義爲「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古有明訓,足見平等制度之可貴。

特赦之意義本不在挑戰司法之威信,而在補審級救濟之窮!在權力分立制衡之民主憲政體系架構中,行政、立法、司法各有其界限。司法案件若已刑事確定判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仍可以審判違背法令爲由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請求救濟。而特赦之所以存在,究竟爲總統之統治權行爲或立法院之立法權行爲?若純粹爲總統之統治行爲,何以有赦免法法律之頒佈公告生效!法律保留是立法院之權限,故構成要件之適用,已非行政權之裁量空間。總統府發言人5月7日也僅能表示,總統府現階段的立場仍是希望確保陳前總統獲得妥善的健康照顧,並依照相關的法律規範辦理。

姑不論未來本案走向如何?但「民之所欲常在我心」,希望不是政客們之口號,尤其重要的是司法威信近年來屢受挑戰,司法威信之尺規建諸不易,繫於民心之肯定。當不同標準出現時,一定要有合法正當之理由以昭公信,否則鬆動失序也在手握公權力者之一念一夕之間。

(作者爲開南大學法律所兼任副教授、前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