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法官槓庭長 法官預言「看不到藍天的光」結果出爐

士林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畫面)

法官蘇錦秀修在自律委員會日前在法官論壇上貼文。(翻攝畫面)

法官蘇錦秀修在自律委員會日前在法官論壇上貼文。(翻攝畫面)

士林地院民事庭法官內鬨,邱姓、蘇姓法官與庭長對於判決結果意見相左,並指控庭長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名,違反法院組織法,並在內部網站《法官論壇》貼文,蘇姓法官不滿自律委員會開會程序,在結果出爐前,2度貼文直指「走不到隧道的盡頭、看不到藍天的光」,士林地院21日發出新聞稿,依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認庭長陳章榮應不付處置,庭長勝出。

新聞稿原文如下:

程序事項說明:

鑑於法官論壇民國112年10月16日經署名「士林地院日股法官」者貼文,指合議庭案件有庭長拒絕簽名、阻止主文公告等情,爲期公允及昭慎重,本院院長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下稱自律實施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認有先送交法官自律委員會(下稱自律會)審議,以確認有無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必要;先後於112年10月20日、11月3日、7日、14日及21日召開自律會,經全體委員出席進行相關事證之調查及討論、議決。

至於爲上開貼文之蘇法官則未踐行啓動自律之法官3人以上檢具相關資料,送交自律會審議之程序,而爲自律實施辦法第11條後段所列相關人員,是其提具聲請調查證據等意見,應屬促請自律會注意之事項。

蘇法官於貼文所指案件,本院合議庭所爲判決,系簡易案件之第二審判決,因不得上訴,已告確定,且迄查無提出特別救濟程序,故非審理中案件。該案由本院當時之民事第二庭揚股邱光吾法官(38期)受命承審,審判長爲被付審議法官(36期,和股),陪席法官爲蘇錦秀法官(39期,日股),均爲資深法官。

至其餘貼文所指案件,經蘇法官補充意見說明僅供自律會參考。自律會考量該等案件尚在審理中,亦不宜於判決確定之前介入之。

審議事項說明:

本院自律會經調閱係爭案件之卷證、評議簿、判決原本傳送及主文公告過程電磁紀錄、本院內湖院區6樓及8樓監視器畫面、門禁管制刷卡紀錄,並依據民事紀錄科羅股長及揚股唐書記官之書面說明、係爭案件合議庭3位成員及羅股長到會陳述之內容、資訊室提供之係爭案件主文公告上傳之查詢資料等件,綜合事證判斷,認被付審議法官針對係爭案件之判決稿簽名、主文公告等事宜之各項處置,均未構成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爰依該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決議不付處置。分述如下:

關於裁判書籤名部分:

依據「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合議庭審判長負有積極審閱所屬庭員裁判書類之職責,以維護裁判品質,滿足人民之良善裁判請求權,被付審議法官本於審判長之職責,經核閱判決稿認其內容漏未說明有利於當事人之重要攻擊防禦方法及證物不採之理由,即於評議簿提出3000餘字之不同意見,期再開辯論,或於補充判決理由後再予簽名,系出於對審判品質之維護;本院自律會不介入審判核心事項,僅依事證審酌被付審議法官提出之不同意見書,認其暫不簽名之理由正當,且於宣判期日後第2日已完成簽名,故難認此部分有違反職務上義務之違失可言。

關於主文公告部分:

判決主文應按時公告,以發生羈束力,並昭公信;被付審議法官於宣判期日,通知書記官不得公告主文,於法未符;惟其遲延公告日數爲2日,未逾本院「法官辦理案件、宣示裁判暨交付裁判原本不當稽延自律基準」所定管考日數,且無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所定「經通知於相當期限內改善而不改善」之情形,故認不構成自律事由。

關於提醒同仁部分:

被付審議法官請羅股長向唐書記官轉達提醒不得公告主文,如果上傳主文就要依規定懲處之言詞,核系本於審判長之職責,對行政同仁所爲之提醒,難認其主觀及客觀上有何不法,認不構成自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