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醫股》晟德一審勝訴,將要求東洋完成受託開發學名藥PLGA

晟德表示,對此判決結果深感欣慰,Risperidone PLGA爲晟德出資委託東洋開發的產品,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之議約、簽約及履約過程完全合法。感謝法院維護晟德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大衆對晟德的信任與支持,未來晟德也會持續專注於本業經營併爲股東、員工及社會創造更大價值。

晟德表示,公司在民國99年8月17日出資2000萬元委託東洋開發Risperidone PLGA長效凍乾粉針劑型藥物(Risperidone爲專利到期精神分裂症藥物,PLGA爲包覆Risperidone的14天長效微球凍乾粉針)。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約定產品權利爲晟德所有。

據委託費付款方式分6階段支付,晟德分別在99年9月8日支付簽約款200萬元;在100年4月14日支付第一期款300萬元;在102年10月23日支付第二期款400萬元;在103年1月2日支付第三期款350萬元;以上四筆合計1250萬元跨越5個年度。但自103年至今,東洋公司應完成的其餘第四期完成1,000針報批用量產規格製造並交付階段性研發報告,以及最終期完成技術移轉等進度及報告,卻仍付之闕如。

晟德認爲,中樞神經科藥品原本就是公司產品佈局一環,Risperidone學名藥PLGA是其中之一。爲了擴及全球市場,在民國99年即出資2,000萬元委託東洋開發Risperidone學名藥PLGA,雙方簽訂委託開發合約,約定產品權利爲晟德所有,同意東洋得分享美國市場權利。簽約後,晟德即依據東洋研發工作進度付款。然,簽約履行5年餘,東洋竟屢屢對外宣稱學名藥Risperidone PLGA爲其公司旗下產品,並再三否認委任開發協議效力,且研發進度也不斷遲延,自民國99年至今仍未有成果。爲保護公司利益與投資人權益,晟德在民國105年7月1日提起訴訟,訴請法院確認上開委託開發合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