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礦業預處罰落地,受損投資者索賠正式開啓
雷達財經雷助吧出品文|簡白編|深海
2024年7月30日,盛屯礦業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經查明,盛屯礦業及相關人員涉及存在以下違法事實:盛屯礦業2021年12月至2023年上半年在與有關客戶開展鈷溼法冶煉中間品銷售業務中,存在貨物交付給相關客戶時控制權並未實質轉移而確認收入等行爲,導致2021年年報涉嫌多計營業收入3.59億元,多計利潤總額1.94億元,分別佔當期披露金額的0.79%、7.15%;2022年年報涉嫌多計營業收入8414.9萬元,少計利潤總額1.39億元,分別佔當期披露金額的0.33%、18.2%;2023年半年報涉嫌少計營業收入7818.83萬元,少計利潤總額2295.69萬元,分別佔當期披露金額的0.59%、5.22%。
2024年4月23日,盛屯礦業發佈《關於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涉及上述業務影響的相關定期財務報表數據進行了更正。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業務合同、財務憑證、公司相關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廈門證監局認爲,盛屯礦業的上述行爲,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爲。
盛屯礦業時任董事長、總裁張振鵬,知悉上述業務的交易模式,未關注會計處理準確性,簽字確認上述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未勤勉盡責,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長陳東,知悉上述業務的交易模式,未關注會計處理準確性,簽字確認上述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未勤勉盡責,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財務總監翁雄,知悉上述業務的交易模式,未審慎關注會計處理,簽字確認上述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未勤勉盡責,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總裁周賢錦,應知悉上述業務的交易模式,簽字確認上述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未勤勉盡責,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對盛屯礦業2021年、2022年年度報告和2023年半年度報告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爲,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擬決定:1、對盛屯礦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0萬元罰款;2、對張振鵬、陳東、翁雄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50萬元罰款;3、對周賢錦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罰款。
對此,上海仁盈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晏維律師向雷達財經表示,根據證券法及相關規定,受損投資者可維護自身權益。凡是在2022年4月26日到2024年4月21日之間買入過,並在2024年4月21日收盤時持有盛屯礦業股票的投資者的受損投資者,可以報名參加索賠。報名請關注公號“雷助吧”(雷助碼:88)參與,獲賠前無任何費用。
天眼查顯示,盛屯礦業成立於1997年,深圳市盛屯實業發展成員,位於福建省廈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