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易綱建議試點表內投貸聯動 分業經營下商業銀行股權投資要過幾重關?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唐婧 北京報道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新質生產力”成爲“C位”熱詞。科技創新能夠催生新產業、新模式、新動能,是發展新質生產力的核心要素,自然也離不開金融的支持。

然而,科技型企業具有高成長性,但可能存在投資週期長、投資風險高等問題,同時普遍存在資產較輕、缺乏抵押物等現象。如何做好“科技金融”這篇大文章,考驗着監管和從業者的共同智慧。作爲資產規模最大的金融子行業,商業銀行在“科技金融”這篇大文章的作用不言而喻,但在具體執行層面也有諸多痛點有待解決。

“看不懂”“風險和收益不匹配”“盡調成本很高”是銀行業人士支持科技型企業的常見顧慮。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研究員盤和林直言,新質生產力涉及的行業和領域往往具有較高的技術門檻和市場風險,銀行在進行風險評估時面臨較大的挑戰。

“同時,傳統的銀行服務模式可能難以完全滿足新質生產力的需求,銀行需要探索新的服務模式,如定製化服務、投貸聯動等。此外,服務新質生產力需要銀行具備一支懂技術、懂市場、懂金融的專業人才隊伍,目前這方面的人才儲備還相對不足。”盤和林表示。

記者留意到,2024年兩會期間,多名代表委員爲商業銀行如何做好“科技金融”這篇大文章建言獻策,其中投貸聯動是一個頻頻被提及的關鍵詞。從字面意義上理解,投貸聯動的基本思路是用投的部分爲貸的部分作風險補償,但在實際執行層面卻可能涉及商業銀行參與股權投資,突破分業經營的監管要求。

長期以來,商業銀行在我國金融體系中是以債權爲主的間接融資主體,但在做好科技金融等五篇大文章與加快建設金融強國的總定位之下,業內也開始探討商業銀行直接或間接支持股權投資的方式方法。

投貸聯動新模式?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銀行原行長、中國金融學會理事會會長易綱提出,建議資本實力強的大型銀行選擇一兩家省分行在表內試點以投貸聯動方式投資硬科技初創企業,並在監管和考覈方面給予靈活性。

無獨有偶,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行長林建華也提出了完善投貸聯動金融服務體系的相關建議。林建華認爲,發展投貸聯動,有助於解決信貸收益難以覆蓋科技型企業發展不確定、風險高的問題,提高商業銀行對科技創新的風險容忍度。從實踐看,商業銀行與其理財子公司開展投貸聯動的效率較高,建議支持全國性銀行理財子公司擴大內部投貸業務規模,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銀行設立理財子公司,拓展內部投貸聯動業務,爲科技型企業提供更好的長期性融資服務。

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行長馬駿也提到,建議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投貸聯動有關管理政策與規則,重點打通銀行和投資機構在風險收益分配方面的渠道,前期可在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先行先試,待經驗成熟後再推廣。

值得注意的是,三位代表委員雖然都提到了投貸聯動,但具體運作模式卻有所不同,其中易綱提到的是商業銀行在表內試點投貸聯動,林建華看好的是商業銀行與其理財子公司開展內部投貸聯動,而馬駿提到的是銀行和投資機構合作的外部投貸聯動。

記者瞭解到,後兩種模式在實踐中已經有所開展,部分創新意識較強的銀行在探索內外部投貸聯動方面已經小有成績,但表內試點投貸聯動需要突破的制度約束較多,想要落地並不容易。

一位金融監管政策專家向記者直言,商業銀行表內投貸聯動目前存在兩大約束,一個是《商業銀行法》,另一個是資本消耗。如果要試點,需要在政策和法律法規上有所突破。

他告訴記者,在一般情況下,銀行不能用表內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現行《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今年1月,金融監管總局發佈了《關於加強科技型企業全生命週期金融服務的通知》,其中也明確提到嚴禁銀行機構違規開展股權投資業務。

上述專家直言,根據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下稱《資本新規》),即使銀行獲得特批可以對實體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由於銀行對實體企業股權投資的風險權重爲400%—1250%,銀行的資本消耗會很大,因此除非有很好的確定性回報,出於商業目的考慮,商業銀行表內資金一般也較難大範圍涉足企業股權投資業務。

他還提到,《資本新規》其實也爲商業銀行股權投資降低資本消耗留出了一道口子,即對獲得國家重大補貼並受到政府監督的股權投資,其風險權重已由《徵求意見稿》時設定的400%降至250%。

此外,記者留意到,在業已出爐的7個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方案當中,《北京市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在談及優化科技金融服務模式時明確,依據資本監管規定,合理確定商業銀行股權投資風險權重,而另外6個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則並無類似相關表述。有觀點認爲,這意味着中關村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有可能成爲降低商業銀行股權投資資本消耗的“試驗田”。

此外,上述專家還提到,目前《資本新規》對獲得國家重大補貼並受到政府監督的股權投資尚無明確定義,相關政策也尚未明確,這意味着某些行業的股權投資資本消耗未來可能存在一些彈性空間。

一位城商行人士直言,表內投貸聯動就算試點範圍也不會很大,易綱的表態其實也很謹慎,僅僅建議資本實力強的大型銀行選擇一兩家省分行開展試點。畢竟銀行的風險偏好還是偏穩健,就算政策和法律法規能開一個口子,也不太可能大規模對科技型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此外,這類業務對商業銀行的風險控制能力和投研能力也有很高的要求,未來有可能參與試點的銀行範圍也比較小。

上述專家還表示,事實上,從《巴塞爾協議III(最終版)》來看,各國金融監管部門允許在商業銀行一二級資本之和10%的額度內開展滿足相關限制的股權投資,並可以適用100%的風險權重。從各國的經驗來看,這一條款往往被用於各類政策支持的股權投資領域,例如小微、科創等領域。未來我國也許可以考慮參照此條款來做試點。

上述城商行人士認爲,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表內試點投貸聯動以支持硬科技初創企業值得探索,但在實踐當中需要突破的監管限制較多,目前行業可能更多的還是在現有政策框架下理順支持科技型企業的具體路徑。

股權與債權如何結合?

中國銀行研究院研究員葉懷斌告訴記者,投貸聯動在具體執行層面有不同的理解,但投貸聯動的本質其實是具有不同風險偏好和收益要求的金融機構,圍繞不同成長階段的企業的差異化投融資需求,建立緊密的利益共同體。

葉懷斌進一步解釋,在利益共同體平臺上,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可以在信息、渠道、產品、客戶等不同層面展開合作,運用豐富的金融工具,滿足企業多元化需求,爲企業打造一站式金融服務。

以商業銀行集團內部投貸聯動模式爲例,葉懷斌表示,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已成爲未來發展趨勢之一,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及股份制商業銀行均大量佈局綜合經營子公司。該情況下,商業銀行可實現集團內部對科技創新型中小企業的投貸聯動。具體來說,商業銀行向本行集團股權投資機構推薦優質客戶開展股權投資,根據客戶不同發展階段提供相應產品支持,提升本行綜合化金融服務水平。

一位大行人士曾告訴記者,當前主要大型銀行在商業銀行牌照的基礎上還擁有各類綜合經營牌照,對科技型企業提供綜合化金融服務的優勢更爲明顯。例如,境內外的銀行系券商可以發揮自身優勢,幫助科創企業在各地資本市場上市;又如,銀行理財子公司可以通過發行私募權益類理財產品,爲科創企業提供股權資金;再如,金融資產投資子公司可以通過債轉股方式靈活滿足科技型企業的股權融資需求。

而就在兩會期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雲澤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金融監管總局正在積極研究以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爲平臺,進一步擴大股權投資試點範圍,進一步加大對科創企業的支持力度。

據瞭解,目前國內共有5家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分別是國有五大行旗下的工銀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農銀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中銀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建信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和交銀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

至於銀行和投資機構合作的外部投貸聯動,葉懷斌介紹,商業銀行主要以兩種方式開展業務:一是“以投定貸”。在該模式下,商業銀行鍼對風投公司已投資或擬投資入股的專精特新企業,按照已引入或擬引入投資金額的一定比例爲企業提供債權融資,在業務流程上通過“計分卡”對企業進行高效評審,在風險審批環節重點關注企業的第一還款來源。

二是“選擇權貸款”,又稱“認股權貸款”。選擇權貸款是投貸聯動的衍生業務類型,即銀行在投貸聯動基礎上,同時與股權投資機構簽訂選擇權協議,根據協議銀行可選擇將貸款作價轉換爲對應比例的股權期權,在客戶實現IPO或者股權轉讓、被併購等實現股權增值或溢價後,由投資機構拋售所持的該部分股權,而實現收益由初始約定比例與銀行共享和分成。

另有股份行投行部人士告訴記者,無論是內部還是外部的投貸聯動,在宏觀層面和微觀層面都做到風險與收益相匹配是業務可持續的一大關鍵。無論是在銀行與股權投資機構之間,還是銀行與內部子公司之間都需要設計良好的激勵機制和利益分配方案,銀行內部相關業務部門之間權責利也應該儘可能對等,這都是不太容易的事情。

她還稱,投貸聯動只是商業銀行支持科技型企業版圖的一小部分,實踐當中銀行也不會把思路侷限在股權或者債權的融資支持。銀行應該儘可能爲企業提供全生命週期的綜合服務方案,在此過程中,內部子公司、外部投資機構、政府部門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都可以適時參與進來,讓每一個參與者都能發揮自己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