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逃家男友獸性大發變淫狼 不顧2室友在房硬上她

潘姓男子3年前與少女甫結識,6天后,少女逃家被潘男載回高雄市租屋處,凌晨時分,潘男不顧少女拒絕且同寢2室友在房內,逕自褪去少女衣物性侵得逞,5分鐘後,少女進浴室欲沐浴,潘又獸性大發侵犯她;事後少女在父親陪同下報案提告,橋頭地院一審判潘4年6月,潘上訴高雄高分院,遭駁回。

判決指出,少女爲了逃家,當晚請潘男載她返回至租屋處,翌日凌晨時分,在租屋處浴室,少女合意接受潘男發生親密性行爲,但萬萬沒想到,當少女返回房內,潘男竟不顧少女拒絕,在還有另兩名室友的房內,強暴她。

「我一直往後退,但他往前又把我拉回去。」少女說,起初就拒絕潘男並把褲子拉住,卻被潘強行脫去衣物,少女大嘆反抗沒用被對方性侵得逞。

怎料,潘男食隨知味獸性大發,少女說,才間隔約5分鐘後,潘男竟進到浴室對少女她身材很好,一看就想性侵她,當下少女以手推擠企圖抵擋,但潘男將少女雙手抓住,同時掰開少女雙腿一再侵犯她。

少女指出,當晚潘男租屋處共有4人,睡在同一房間,其他2人睡在牀上,潘與少女睡在地板上。案發前少女曾傳兩至三條微信訊息給林姓友人,告知對方不喜歡潘男違反意願頻繁欲發生性行爲,後來案發前友人也親口告知,曾勸告過對方。

法院審酌,少女歷次證述內容相符,倘非親身經歷且記憶深刻,在已事過境遷達1年3月餘,不容易在審理時,還能與先前偵查有一致指述。

再者,案發時少女與潘男爲情侶,少女證稱第一次性行爲有同意,並在浴室內發生,可見少女能清楚分辨當天多次性行爲,顯無預謀或刻意製造事端構陷對方,致使自己陷於僞證罪責的理由。

據凱旋醫院心理鑑定結果,少女已有部分創傷後壓力症徵狀,事隔5個月後,少女仍會食不下咽,會遭性侵的惡夢,此外,少女在路上見到與潘男類似特徵,會想去攻擊或是殺對方,有易怒,需要靠大吼大叫、打人、打牆壁或是摔東西才能舒緩,學業的部分無法集中注意力,還曾休學近一個月。

潘男不僅否認犯行,迄今也未能獲取少女諒解,少女及其父均盼法院從重量刑,而潘過去曾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入獄,如今5年內再犯,已屬累犯;橋院一審認,潘罪證明確,二審認原判決,量刑應屬適當,駁回潘上訴。

高雄男子性侵未成年女友。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