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身體不好父母憂 帶去宮廟!竟被掰開雙腿趕小鬼

陳男誆稱有「小鬼跟着」,若在少女身上畫符就能驅除。(示意圖shutterstock)

北市1名陳男主持宮廟事務,前年(110年)8月1名少女(A女)身心不適,父母認爲是中邪,便帶去聽說很靈驗的宮廟驅邪,陳男則誆稱有「小鬼跟着」,若在身上畫符就能驅除。

陳男帶A女到小房間要將上衣及胸罩脫下,再用毛筆沾紅墨水,在胸部、胸口等畫符。之後陳男又對A女說,「身上所纏的小鬼很厲害,要在下半身畫符加強」,A女誤信所言而同意。

陳男色慾薰心,強拉A女褲子、內褲,A女表示可以自己脫去,陳男不顧其意願,強行脫下後將雙腿掰開,用沾符水的毛筆,在下體及蹊部兩側畫符,藉以滿足性慾。A女當下感到驚嚇而不知所措,卻不敢出聲制止或抗拒。

結束後,A女與母親去宮廟廁所,把遇到的過程跟母親說,回去家裡的時候,A女在車上,也有告知父親自己的遭遇,然而,A女父母擔心報警會造成二次傷害,所以決定隱忍,直到A女在學校被老師訪談時,才說出曾經被畫符驅小鬼,老師通報校方及社工介入並報警處理。

高院審理,警方製作筆錄時,陳男竟問:「那我如果有智能障礙的話,請律師要錢嗎?」警員問:「你是什麼階段的身心障礙?是中度還是?」陳男:「重度」。但陳男未出示身心障礙手冊,筆錄製作過程,始終能按照警方詢問事項逐一詳盡回答,並詳細描述畫符過程,陳男未因領有重度精神障礙手冊而達無法完全陳述。

一審時,陳男還向法官辯稱,「我在警察局做完筆錄回來的時候,我太太跟我說我比的不是胸口,她說我講錯了會害死自己,她叫我要用比的,我說我有用比的。」

高院法官審酌,陳男所爲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合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法加重。

陳男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送精神心理鑑定結果,顯示智能不足的心智狀況,屬長期狀態,確因智能障礙而致其辨識行爲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有顯著降低之情形,並非偶一或一時病發之行爲情狀。

檢警偵查到高院審理過程,陳男仍能明確記憶並陳述,亦能對自身權益提出辯解,認定陳男在本案犯行時並無任何意識不清、不知其所爲或判斷能力缺損之情形,故本案應無再行送鑑定必要,依規定可減輕其刑。

高院法官日前判決,陳男依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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