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發佈

爲進一步完善上海市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機制,保護受種者合法權益,推動預防接種工作持續發展,日前,上海市衛健委、市疾控局、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上海市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具體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本市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工作,保護受種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工作規範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依法開展預防接種工作的醫療機構中,受種者接種免疫規劃疫苗後發生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不能排除異常反應,依法需要經濟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實施規範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規範接種後造成受種者機體組織器官、功能損害,相關各方均無過錯的藥品不良反應。

下列情形不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種後一般反應;

(二)因疫苗質量問題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

(三)因接種單位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

(四)受種者在接種時正處於某種疾病的潛伏期或者前驅期,接種後偶合發病;

(五)受種者有疫苗說明書規定的接種禁忌,在接種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未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接種後受種者原有疾病急性復發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髮生的個體或者羣體的心因性反應。

第四條 市疾病預防控制部門(以下簡稱疾控部門)負責本市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管理工作。區疾控部門負責本轄區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管理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在預防接種工作經費中安排免疫規劃疫苗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相關資金。

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下簡稱疾控機構)開展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報告和調查診斷以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相關工作。對調查診斷結論有爭議的,市、區醫學會組織開展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鑑定工作。

第五條 各級衛生健康、藥品監管、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殘聯和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醫療救治、醫療康復、疫苗質量監管、入學就業、生活救助、殘疾照顧等工作。

第六條 本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工作,具體規定另行制定。購買免疫規劃疫苗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保險服務所需費用,由市級財政在免疫規劃疫苗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相關資金中列支。項目涉及政府採購的,按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執行。市疾控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招標等方式遴選承接本市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工作的保險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保險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共同成立預防接種保險處理中心,承擔預防接種保險補償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補償項目及費用標準

第七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補償項目及費用標準按照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或鑑定結論中認定的損害程度予以確定。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損害程度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分爲四級十二等。

第八條 損害程度分級和相應的補償項目爲:

(一)一級甲等

給予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鑑定費、交通費、死亡補償金、喪葬費、屍檢費的補償。

(二)一級乙等、二級、三級

給予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鑑定費、交通費的補償。

(三)四級

給予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鑑定費、交通費的補償。

第九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各補償項目的計算標準爲:

(一)醫療費: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損害程度等級評定之日前,在本市醫療機構因診治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相關疾病實際支出的基本醫療費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上海市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住院醫療互助基金以及其他各類保險或醫療救助的,醫療保障制度報銷後的個人自負部分,憑原始收費單據報銷,但不包括原發病治療費用。

(二)誤工費:是指成年受種者或未成年受種者親屬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治療或陪護產生的誤工費用,誤工人數按一人計算。誤工費=誤工補償標準×誤工時間。誤工費補償標準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誤工時間根據受種者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計算至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損害程度等級評定之日前一天。

(三)護理費:護理費=護理補償標準×護理時間。護理補償標準參照本市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護理時間按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損害程度等級評定之日前的實際住院天數計算。護理人數按一人計算。

(四)鑑定費:按照實際支出,憑據補償。

(五)交通費:根據受種者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交通費補償最高不超過1萬元。

(六)殘疾生活補助費:補助費=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傷殘係數×補償年限。

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的傷殘係數爲1至0.1(附件1)。

補償年限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自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損害程度評定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六十週歲以上不滿七十五週歲的,以二十年爲基數,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七)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國產常規輔具的標準計算,更換週期按產品使用年限確定。

(八)死亡補償金:補償金=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補償年限。

補償年限按照以下方法確定:受種者死亡年齡不滿六週歲的,按六年計算;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年齡每增加一歲相應增加一年;十八週歲以上不滿六十週歲的,按二十年計算;六十週歲以上不滿七十五週歲的,以二十年爲基數,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喪葬費: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計算。

(十)屍檢費:按照實際支出,憑據補償。

第十條 對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損害的,按本辦法第八條與第九條的相關項目和標準給予經濟補償,但各等級對應的最高補償金額不得超過以下標準:

最高補償金額=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補償倍數。

第三章 補償程序

第十一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報告、調查診斷和鑑定工作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開展。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或鑑定爲異常反應或不能排除異常反應的,市、區疾控機構、醫學會應當在結論出具之日起10日內通報預防接種保險處理中心。

第十二條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或鑑定爲異常反應或不能排除異常反應的,受種方應當在收到書面結論之日起90日內向本市預防接種保險處理中心提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申請。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應由受種者提出申請,受種者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其監護人作爲申請人提出申請;受種者死亡的,其近親屬作爲申請人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出予以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申請書;

(二)受種者因發生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就診的病史複印件;

(三)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或鑑定材料;

(四)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需憑據補償項目的原始憑證;

(五)對於非受種者本人申請的,需提供與受種者之間的關係證明;

(六)申請人身份證件複印件;

(七)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條 預防接種保險處理中心應當在收到上述補償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覈認定和票據覈實並覈定補償金額。保險機構應當在補償金額確定之日起30日內與申請人簽訂補償協議書,並在簽訂補償協議書之日起15日內將補償費支付給申請人。

第十五條 預防接種保險處理中心與市、區疾控機構、醫學會建立信息互通制度。

第十六條 預防接種保險處理中心應當於每年3月30日之前,將上一年度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情況報送至市疾控部門。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對因接種非免疫規劃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不能排除異常反應的,申請人應向相關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提出補償申請。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的補償項目及費用標準,予以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因疫苗質量問題造成受種者損害的,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疾控機構、接種單位因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造成受種者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日爲工作日。本辦法所稱的上一年度指受種者提出補償申請之日的上一年度。本辦法所涉及的本市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本市統計部門所公佈的統計數據爲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本辦法施行前已支付補償費或已簽訂補償協議的,不再重新處理。

上海市衛健委官方網站 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