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退出反傾銷稅調查 泰豐輪胎對南港輪胎涉特別背信提自訴
泰豐輪胎委任律師盧明軒控告董事南港輪胎涉嫌違反《證交法》損害公司權益。(戴志揚翻攝)
泰豐輪胎委任律師盧明軒控告董事南港輪胎涉嫌違反《證交法》損害公司權益。(戴志揚翻攝)
美國商務部去年底針對臺、韓、泰、越等國輪胎業調查反傾銷,初判對臺灣輪胎業反傾銷稅率約52.42% ~ 98.44%,爲四國中最高,其中南港輪胎被判最高稅率,以致泰豐輪胎亦連帶被判以高達88.82%之重稅。
然則在反傾銷稅調查期間,業者如不積極應訴,接受調查,進口國審理部門是可以作出「缺席判決」,而其結果通常都是高到再也賣不出去的稅率。
惟南港輪胎可改由大陸子公司張家港廠繼續供應美國產品,避免遭到課徵反傾銷稅;反之,八成出口美國之泰豐輪胎則會因美國傾銷稅之課徵而首當其衝。
身爲泰豐輪胎之董事─南港輪胎竟在今年3月24日悍然通知美國商務部退出反傾銷稅率調查,終致5月21日美國商務部終判南港輪胎反傾銷稅101.84%,泰豐輪胎也因基於南港輪胎之終判而被課以以高達84.75%反傾銷稅。
南港輪胎身爲泰豐輪胎之董事,依公司法對於泰豐輪胎負有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亦即於處理涉及泰豐輪胎事務時,必須出自爲泰豐輪胎之最佳利益之目的而爲,不得圖謀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亦不得爲違背其職務損害泰豐輪胎利益之行爲。
然則董事南港輪胎在未告知泰豐輪胎董事會,或未經泰豐輪胎董事會討論,就擅自退出美國商務部反傾銷稅調查,造成泰豐輪胎受有營業收入、產能損失及客戶訂單取消等高達新臺幣59.73億元之損害,也損及其他廣大泰豐輪胎股東之權益,已違背董事應負之忠實義務,故有泰豐輪胎之股東依公司法第214條請求泰豐輪胎獨立董事爲公司對董事南港輪胎等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嫌依法訴究。而趙國帥是南港輪胎指派在泰豐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人,而張昌平爲南港輪胎之負責人,林學圃爲南港輪胎之實質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9條對於相關爲行爲之負責人提起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