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檢察機關依法對徐洪吉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山東省濰坊綜合保稅區黨工委原副書記、管委會原主任徐洪吉(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徐洪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徐洪吉利用擔任濰坊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濰坊出口加工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濰坊綜合保稅區黨工委書記、副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