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總女護理師洗澡燙傷新生女嬰 判決結果出爐

三總女護理師燙傷剛出生的女嬰,法院依過失傷害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資料照)

三軍總醫院吳姓女護理師,去年5月幫剛出生的女嬰洗澡,未注意澡盆內水溫過高,燙傷女嬰下半身,被控過失傷害罪,士林地院日前審結,考量雙方雖然未達成和解,但因對於賠償金額認知差距過大,不可全歸責於吳女,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姓女護理師,5月19日下午5時40分,幫當天上午10時15分出生的嬰兒洗澡,原應以溫度計或是手測水溫,確定新生兒不會被燙傷,但當時正直新冠肺炎期間,護理師戴雙層手套,吳女將戴手套的手放入盆中,誤以爲水溫適合,緊接着將女嬰放入澡盆,女嬰嚎啕大哭,下肢、臀部、會陰部淺2度至深2度燒傷,佔全身體表面積25%。

家長認爲,女護理師的疏忽造成女嬰一生疤痕,傷勢已達重傷程度,不過,法官認爲,女嬰傷勢已有好轉,依家長提出的照片,疤痕雖影響外觀,但難以認爲造成身體、健康重大影響,未達重傷的要件,檢察官起訴時,也未認定過失致重傷,並未採信家長的說法。

判決指出,女護理師負責嬰兒新生兒照顧,卻疏於未注意,導致女嬰受傷,考量女護理師始終坦承犯行,有意與家長和解,但因雙方對於賠償金額認知差距過大,無法達成和解,此部分不可全歸責吳女,判決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