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聯合發文:加強大遺址保護規劃與用地保障
央視網消息:近期,國家文物局辦公室、自然資源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大遺址保護規劃和用地保障的通知》(辦考發〔2024〕12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是加強大遺址保護規劃和用地保障,統籌協調大遺址保護與農業生產、農村發展關係的全國性指導文件。
《通知》緊密結合大遺址保護利用實際工作,明確了推進文物保護規劃編制全覆蓋、做好文物保護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統籌文物保護與農業農村發展、強化用地保障等4方面任務。部署了評估現行規劃、分類編制規劃、分類確定土地用途、加強規劃銜接、適度發展農業生產、持續推進鄉村振興、統籌用地指標、突出重點保障等8項重點工作。
《通知》以統籌處理大遺址保護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村發展等相互關係,以及大遺址用地需求保障爲主要關注點,依據文物保護法、糧食安全保障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結合地方具體實踐經驗,明確了相關要求。
國家文物局辦公室、自然資源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大遺址保護規劃和用地保障的通知
爲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加強文物系統性保護和合理利用的要求,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十四五”文物保護和科技創新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21〕43號),進一步加強大遺址保護規劃和用地保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進文物保護規劃編制全覆蓋
(一)評估現行規劃。已有保護規劃超期或臨近期限的,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指導市縣文物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規劃實施情況評估,評估結果爲適用的規劃,可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告繼續延期執行;評估結果爲不適用的規劃,應啓動規劃修編。修編應明確重點任務和目標,並將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報告作爲修編文本的附件。
(二)分類編制規劃。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全面組織排查本地區大遺址保護規劃工作情況。尚未編制規劃的,指導市縣文物主管部門明確編制任務要求、時間節點,儘快完成編制、報審和公佈,實現100%覆蓋。保護管理條件複雜、面臨較大城鄉建設開發壓力的大遺址,應在充分評估的基礎上編制體例系統全面、內容詳盡完備的保護規劃,確保管控措施的系統性和規劃目標任務的可執行性。保護管理條件簡單、面臨城鄉建設開發壓力較小、現狀保護爲主的大遺址,可簡化保護規劃編制體例,通過編制圖則的形式科學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完善相應管理規定。跨區域線性大遺址、大遺址片區,可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綱要。
二、做好文物保護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
(一) 分類確定土地用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大遺址及周邊地區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時,應依據相關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綜合考慮文物安全、環境協調、功能協同等因素,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具有保護價值且未作其他用途的古遺址、古建築、古墓葬、石窟寺、近現代史蹟及紀念建築等用地,應明確爲文物古蹟用地;保護區劃範圍內,經市縣自然資源、文物主管部門評估認爲與文物保護利用要求不衝突的,可保留土地現狀,根據文物保護管理工作進展,適時按程序調整爲文物古蹟用地。
(二)加強規劃銜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據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與文物主管部門協同研究劃定保護區劃,明確空間管控引導措施。文物保護規劃報審前,應附具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文物保護規劃與相關國土空間規劃和“一張圖”銜接覈對一致的意見;批覆後30日內,應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保護區劃及空間利用的內容,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
三、統籌文物保護和農業農村發展
(一)適度發展農業生產。省級文物、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就保護範圍內的永久基本農田對大遺址造成的影響程度進行排查,編制處置方案,報請國家文物局、自然資源部和農業農村部論證確定後,穩妥有序,分類處置。經論證造成明顯影響的,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定期體檢評估,在確保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對大遺址保護範圍內的永久基本農田劃定成果進行適當優化調整。不造成影響的,可採取進一步措施,根據文物保護規劃相關管控要求確定兼顧文物保護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農業生產模式。因文物保護利用涉及佔用耕地的,依法依規落實耕地佔補平衡,確保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省級文物、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指導市縣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地方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將大遺址文物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納入全國農田建設綜合監測監管平臺。對納入監測監管平臺的大遺址保護範圍內永久基本農田暫緩建設高標準農田。任何單位或個人在農業生產等活動中發現文物的,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門,經文物主管部門處理後方可繼續實施。
(二)持續推進鄉村振興。支持位於文物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保留村莊,學習運用“千萬工程”經驗,提升鄉村風貌、改善人居環境,保護傳承文化遺產和農耕文化,發展綠色低碳業態,打造文物保護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和美鄉村”典範。
四、強化用地保障
(一)統籌用地指標。市縣文物、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每年定期梳理大遺址用地需求。涉及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的,地方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耕地佔補平衡中予以積極保障,市縣計劃指標不足、耕地佔補無法平衡的,可按規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籌解決。
(二)突出重點保障。由國家文物局、自然資源部共同確定重要大遺址清單。對於列入清單且文物保護規劃已按程序統籌納入全國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的,新增建設用地需求經所屬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籌確實無法保障的,可由省級文物、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聯合報請國家文物局、自然資源部研究解決。
其他古遺址、古墓葬類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可參照執行。
來源:央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