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車「靜止狀態」被騎士撞到 駕駛挨告過失傷害傻眼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駕駛小美(化名)去年1月間開車行經臺南市永康區忠孝路附近,當時道路塞車,車輛呈現停止狀態,卻突然遭一名騎士撞上,事後她被檢方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臺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最終認定檢方證據不足,裁定小美無罪。
▲小美在塞車時遭騎士撞上,事後還挨告過失傷害罪。(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檢方認爲,小美去年1月間開車行經臺南市永康區忠孝路一處無號誌燈的巷口,她本應減速慢行,卻疏於注意,貿然通過路口,導致騎士閃避不及撞上,當場人車倒地,造成騎士頭部外傷、門牙脫位、肋骨骨折、四肢多處擦挫傷,因而認定小美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訊後依法將她起訴。
小美到案後堅定否認有任何過失傷害犯行,她強調,當時道路塞車,她的車子呈現停止狀態,該名騎士是爲了閃躲另一輛車,纔會撞到她的車,不是她的問題,事故現場的目擊者也說是騎士先與其他車輛發生擦撞,之後才撞到她的車。
受傷騎士也表示,事發過程與小美的說法大致相符,他要經過事發巷口時,有先觀察不遠處路口的紅綠燈(距離大約30公尺),當時的燈號爲紅燈,接着他左轉,然後就被撞了,他也無法確定撞到自己的是哪輛車。
臺南地院法官認爲,從雙方的說法中可知,騎士在與小美的車輛發生碰撞之前,先與其他車輛發生擦撞,接着失控撞上小美的車,現實情況顯然與檢方所說的狀況不同;此外,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的鑑定意見書也沒有考慮到這一點,鑑定意見存有瑕疵,是否可以採信顯然存有疑慮。
最終,法官認爲,檢方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小美有任何過失傷害的行爲,因此裁定小美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