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圓貶值 進口商須注意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認列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覈準則》規定,營利事業認列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爲限,如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因屬未實現兌換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得列報爲當年度損益,之後在收、付帳款時,如因匯率變動,以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入帳金額發生的差額,即爲已實現兌換損益。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今年年度中進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爲日幣8,000萬元,交易日的日圓匯率爲0.2250,以進貨科目入帳金額爲新臺幣1,800萬元。如於年底仍未支付,依當日日圓匯率0.2230評價計算調整兌換盈益爲16萬元【(日幣8,000萬元×0.2230)-1,800萬元】,因該筆盈益系匯率調整產生的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免列爲年度收益課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兌換損益項目時,都必須是收(付)款已實現,才能計入當年度兌換損益中,並應保存正確計算兌換損益之明細資料供國稅局覈對,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