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與女同事約泡湯13次辯「純泡」…浴巾驗出「小蝌蚪」賴不掉 判賠20萬

▲張姓人夫與萬姓小三多次約泡湯,2019年2月時兩人更單獨入住溫泉會館達4小時張夫辯稱只是「純泡湯」,卻在浴巾上驗出他的精子細胞,北院判2人應正宮20萬元。(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CFP)

記者羅志華臺北報導

張姓人夫與直銷下線萬姓女子於2019年2月間,在新北市某溫泉會館發生性行爲,謝姓正宮控訴2人以「泡湯」爲代號,約炮13次。張夫稱當天2人只是「純泡」,但浴巾上卻驗出他的精子細胞,讓張夫與萬姓小三賴也賴不掉,北院判2人應賠謝妻20萬元。

謝妻發現張夫近年常藉工作理由外出,有時更一整天找不到人,她直覺有鬼查看手機,驚見丈夫與直銷同事萬女多次相約泡湯,2人更在2019年2月5日下午,在新北市某溫泉會館發生性行爲;謝妻依對話紀錄,控訴張夫與萬姓小三以「泡湯」爲代號,陸續約炮13次,向2人求償50萬元。

張夫反控謝妻違法破解手機密碼,取得的對話紀錄不能作爲證據,並稱與萬女爲同一直銷團隊的上下線,2人是參加組織內的溫泉行程,並非單獨出遊主張謝妻的指控都是憑空想像,否認外遇

法官查看溫泉會館的監視器紀錄,發現張夫與萬姓小三於2019年2月5日單獨進出,更入住長達4小時,且將房內浴巾送鑑定後,也驗出張夫的精子細胞,認定2人確實有發生性行爲。

法官認爲,夫妻應對彼此忠誠、維護共同生活美滿,謝妻擅自將張夫手機解鎖蒐證,並不違反比例原則,但除了2019年2月5日那次,僅憑張夫與萬女的曖昧訊息,證據不足認定2人有發生13次性行爲,「約泡湯」13次不等於「約炮」13次,依侵害配偶權,判張男與萬女賠償謝妻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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