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不能投票提延長投票時間 北高行裁駁回

新北1確診者無法投票,請求延長投票時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確診新冠肺炎無法投票引發違憲、合憲的論戰。新竹市呂姓市民21日確診須居家隔離5天,今(26)日無法外出投票,呂因此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中央及新竹市選舉委員會延長其投票時間至27日中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沒有必要性,25日裁定駁回。可抗告。

本案是首例確診者維護投票權益訴訟案例。呂提聲請指出,自己在21日確診新冠肺炎,經新竹市衛生局開立隔離通知書,命他21日至26日進行居家隔離,因此無法在中選會公告投票時間、26日下午4點前,至指定投票所完成投票,因此請求延長投票時間至其隔離結束後的隔天中午12點。

北高行認爲,選舉投票日期、起止時間的決定,是中選會職權,非選舉之選舉人或投票權人的請求權事項,呂的聲請事項是「延長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這不屬於爭執的公法上法律關係,本件聲請不符合行政訴訟的要件。

北高行指出,呂的病情發展,可能的醫療天數及隔離結束時間無從預測,依其所請,將使投票日期繼續延長,讓選舉結果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中選會如依公告投票時間結束就即時開票,呂將在已有開票結果情況下進行個人投票行爲,違反投票應以平等、無記名方式爲之的原則。

合議庭表示,如果全國各投票所都因此延遲開票,將造成計票作業延宕,選舉結果無法即時公開,恐引發選舉公正性疑慮與不安,顯然違反重大公共利益。呂要求防止的損害,與中選會及全國人民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的公共利益損害,綜合衡量比較,無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必要,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