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金聯率5大工會理事長訪金管會 提出聯合聲明
一、渣打銀行工會理事長吳玉香表示,11月17日與工會進行6小時馬拉松會議,終於協商完成關於7家分行整並之「員工安置計劃」,並於30日上午會中建議金管會於金融機構合併或分支據點裁移整並時,由金管會建立並落實「勞資雙方應就員工安置計劃進行正式協商」,系勞工最直接重要的保障;此外,渣打銀行協商代表具體承諾日後將尊重會員意願,絕對不會強迫非自願性轉職情形,故籲請主管機關共同關注本件分行整並裁撤案後續具體履行情形。
二、日盛銀行工會理事長陳建志表示,自7月2日起日盛銀行及日盛金控兩工會至今已與富邦金控進行6次團體協約協商會議,後續又有3次非正式協商會議,惟針對包括優離、優退及留任員工獎勵等相關條約在內之員工安置計劃草案,仍未達成具體共識。陳建志指出,日盛銀行員工人數已離職上百位,員工數從1503人(3/31)降至1381人,(11/10)。故工會籲請金管會要求富邦金控儘速就相關訴求與勞方達成共識:留任員工給予3年工作權的合理適應期及相關留任獎金;以及提供優於勞基法優離、優退方案給予合併後選擇不繼續留任員工,應依規定核給資遣費,並按優惠補償基數計算。同時請主管機關嚴加審查對於其員工安置計劃、人事異動案、分行服務據點遷移申請案,以保障員工權益。
三、日盛金控工會理事長劉漢洲則以公文要求金管會監督富邦金控,在未簽訂團體協約或員工安置計劃前,應立即停止員工提前轉任。工會指出,富邦金控於勞資協商期間,以合意的名義,進行個別員工在團體協約未簽訂下提前轉任的安排,不僅使日盛金控暨其子公司員工頗受身心壓力,而且違背富邦金控公開聲明合併進程的執行,且將原本屬於日盛金控或其子公司的業務移轉由富邦公司執行,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爲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的規定,對於日盛公司持股之其他股東而言(此部分不包括富邦公司之持股),損害甚鉅,請金管會監督富邦金控避免違法損害行爲。
四、全金聯也對於富邦金控在團體協約或員工安置計劃未與工會談妥前,預定執行此項計劃表達不妥,認恐與金金並原則不符,除會造成日盛金控工會所稱員工人心浮動,甚至使其寧可放棄優離退及年終等應得權益選擇離職,也會影響社會觀感,亦與金管會妥善照顧員工的指令有違。
五、花旗銀行工會理事長陳培芮說明勞資雙方11月2日首度會面後,即提出三點訴求:一、針對花旗與潛在買家簽訂3年限制招募旗下員工的條款,工會呼籲資方應公開條款內容,並提出妨礙就業權的補償;二、交易獎金部分,在相關員工安置計劃未明前,不應要求員工簽署,資方應重新研擬;三、資方應提出包含留任及優離優退等完整員工安置計劃,供工會討論。雙方11月19日再度見面討論,雖就協商的程序事項有進展,然就工會實質訴求部分,資方仍未公開或提出「禁止招募花旗員工」的密約條款,遑論提供任何補償;對於交易案件獎金與員工安置計劃更無任何方案。工會提出希望金管會協助事項包括:1.命花旗銀行提出與15家銀行簽署的禁止招募條款,並以正式書面文件向潛在買家解除相關約定,且揭露已解除約定的證明以昭公信;2.敦促花旗銀行就禁止招募條款提出員工補償方案;3.請金管會與勞動部就企業間簽署禁止招募條款應慎重考慮表(例如宣告該等條款爲違反公序良俗的無效條款、將花旗應對員工爲合理補償列爲鈞會許可本分割出售案的核準條件),尤其在併購期間此一嚴重損害勞工權益的行爲,更有賴主管機關的作爲,平衡資方的絕對優勢地位。尤其,4.敦促花旗銀行應主動提出完整的員工安置計劃,並與工會展開誠信協商。
六、安泰商銀工會理事長陳嘉欽指出,安泰商銀員工在2007年私募基金隆力入主後已經遭遇一次慘痛經驗,現在國票金控入主,未來前途不明,而且安泰商銀協商誠信不足,僅願與工會「談話」而非「協商」,無視工會要求對等協商及簽訂團體協約之訴求。工會請求金管會指示資方本案應以員工權益爲最重要考量,敦促國票金控及安泰商銀儘速與工會協商員工保障方案,否則在員工權益未獲具體保障承諾前,工會難以支持本件交易案。故工會主張勞資協商包含但不限於以下權益保障方案:1.合併前員工留任與否,應有選擇權。2.合併時選擇不留任的同仁,提供優惠性補償方案。3.合併後提供留任同仁,於三年適應期內有多次選擇續任與否權利。4.對於適應期內選擇不續任同仁,提供優惠性補償方案。5.針對選擇留任同仁提供包含提高激勵獎金加薪等優惠措施加強同仁留任意願,創造勞資雙贏。6.對於員工勞動條件變化,如OP轉任業務、分行整並、業務調整或增減等,應經與工會協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