糗了!他偷窺朋友上廁所開門卻是陌生人 挨罰3千元理由曝光

臺北地院。(資料照)

孫姓男子去年在酒吧消費,跑進廁所欲偷窺友人如廁,豈料開門後發現廁所裡面竟是陌生人,警詢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孫3000元,孫不甘被罰,向臺北地院聲明異議,聲稱只是認錯人,沒有窺視對方如廁意圖,請求撤銷罰鍰。法官認爲,孫雖認錯人,但他本意是欲窺視友人如廁隱私,警方裁罰有理,駁回孫異議,孫被罰3000元確定。

警方調查,孫去年11月6日深夜,在北市Blind Pig by R.D.酒吧2樓廁所,打開廁所門窺視他人上廁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規定,對孫處3000元罰鍰。

但孫不服,向臺北地院臺北簡易庭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警方處分。孫指稱,他見友人前往酒吧廁所,約20多分鐘後,判斷友人仍在廁所,因此到廁所開啓門鎖,之後發現並非友人,立即關門。

孫說,他完全不認識廁所裡面的人,沒有害人之意,並非故意窺視,事後也向對方道歉表達和解,他認爲並非故意窺視對方,尚不足以達到妨害隱私程度,警方裁罰處分不合理,請求撤銷。

法官依據孫及被害人警詢筆錄、酒吧現場監視器影像截圖,認爲孫雖非故意窺視被害人,但孫原意是欲窺視友人,卻將被害人誤認是友人,仍是窺視他人如廁而妨害他人隱私,警方裁罰有理,駁回孫異議。全案因不得抗告,孫挨罰3000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