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許宗力系列一 :張亞中》兩岸關係哪一點「特殊」
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教授在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審查時稱,兩岸關係就是「特殊國與國關係」。(圖/中時資料照)
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教授在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審查時稱,兩岸關係就是「特殊國與國關係」,類似過去東德與西德的關係,且中華民國的主權並不包容中華人民共和國,他認爲這樣的詮釋對於兩岸是「相當友善的」。本人想請教許教授所說的「特殊」,是指兩岸關係的哪一點「特殊」?
西德總理布朗德在1969年上任以後,爲了改善與蘇聯、東歐和東德的關係,也希望透過交往來改變東德,10月28日發表重要談話稱:「聯邦政府(即西德)不對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東德)作國際法上的承認,即使在德國存在着兩個國家,但他們對彼此而言並不是外國,他們間的相互關係僅是一種特殊形式」。
西德是重視法律的國家,一個新主張必須合憲纔可。1972年《東西德基礎條約》簽署後,西德在野的基督民主聯盟向西德聯邦憲法法院提出對政府的違憲告訴。西德聯邦憲法法院在判決中爲這個「特殊關係」做了解釋。理由是:第一、由於1937年疆界的德意志帝國,「雖然它作爲一個整體國家而言,缺少組織,特別是缺少憲政機關,而使得它無行爲能力,但它仍如以往般地擁有法律能力」。
西德憲法法院的邏輯是,由於德國沒有滅亡,因此東西德這兩個在1948年成立的國家並不是兩個新生的獨立國家。就西德的《基本法》而言,西德是德國的核心,代爲行使目前暫無行爲能力的「德國」之主權,日後非核心地區的東德各邦可自由加入西德後完成統一。
第二、聯邦憲法法院將東德視爲類似西德「邦」的法律地位,視東西德關係既非國際關係,也非西德的內政關係,而是「德國」(即1937年疆界的德國)內部關係。因此西德派駐東德的外交人員稱「代表」而非「大使」,東西德的經貿關係也不同於西德與其他國家的經貿關係,而是以「德國內部經貿關係」來規範。
許宗力並沒有說明,他所指的「特殊」是什麼特殊,如果是類比於東西德,那是不正確的。從以上的說明可看出,在德國模式中,西德憲法法院是以以下兩點來認定東西德的特殊性。第一、西德憲法法院認定之「特殊性」,並非因雙方都是德意志民族,「特殊性」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其存在條件是西德用法律來解釋「整個德國」仍是沒有滅亡的法人,因而東西德可看成是兩個不完整的主權國家,即西德法學界所謂的「部分秩序理論」,又稱「屋頂理論」。第二、西德憲法法院單方面地視東德地位等同於西德的「邦」(state),因而不是「外國」(foreign state)。
「特殊國與國關係」從李登輝1999年提出,到今日許宗力再重新提及,都有個問題沒回答,即兩岸爲「特殊國與國」的特殊性到底是什麼?如果僅是歷史、地理、文化、血緣上的特殊性,這種不具法律意義的「特殊性」在國際法上是沒有意義的,這種特殊性的國與國就是「兩國論」。
如果不是民族文化、血緣性的特殊性,許宗力指的「特殊性」爲何?如果是他自己說的「中華民國的主權,並不包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那就不叫「特殊性」,而是他自己政治立場的宣示了。
(作者爲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