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生遭「1顆雞蛋」砸到腦震盪!她1年無法工作怒求償135萬

某義工團成員在花蓮民宿慶生時,陳男竟手握雞蛋用力敲擊謝女頭頂,導致她受傷合併腦震盪及肌肉拉傷,1年無法工作。(示意圖 / 中時資料照)

某義工團成員前往花蓮在民宿慶生時,一名陳姓男團員竟手握雞蛋用力敲擊謝姓女團員頭頂,導致謝女受傷合併腦震盪及肌肉拉傷,造成1年內無法工作,事後針對損失的薪水、精神、醫藥費等賠償,憤而對陳男提起民事告訴求償135萬元。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針對刑事部分判陳男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3萬元,已上訴;至於民事部分,則判陳男賠償4萬1470元。

根據判決書,陳男與謝女同爲某行善義工團成員。2021年4月17日,二人隨團在位於花蓮某座民宿慶祝生日,而陳男期間手拿1顆雞蛋用力往謝女頭頂敲擊,導致謝女因此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以及肌肉拉傷。

謝女因此支出醫療費用6470元、車馬費1萬元、12個月不能工作的薪資合計72萬元(每月6萬)、保健品5千元、看護費7日共14000元。另,謝女當時作爲義工團的常務理事,當下纔剛洗澡卻被陳男無預警用雞蛋砸頭,渾身雞蛋液頗爲難堪,且頭暈目眩,因此一併請求精神賠償60萬元,索償共計135萬5470元。

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審合議庭法官審理時,以謝女醫療費支出、保健品等費用有收據證明,因此認爲謝女這兩點上訴求有理。

針對謝女所提因受傷需修養12個月而損失的工作薪資、車馬費、看護費,此則從謝女所就診醫院、身心診斷證明書中,僅記載追蹤治療、宜修養、門診複查等語,卻未提因傷不能工作,因此無從遽認謝女此部分主張爲真,從而原告請求賠償12個月不能工作的損失,即無理由。

至於謝女所提之60萬元精神撫慰金,合議庭則審酌兩造身份、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各種情形,認定其請求精神賠償應以3萬元爲適當,據上,最終判陳男賠償4萬14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