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官逼民反,百姓殺死朝廷皁吏近20人,結果卻是縣令被撤職查辦

清代,濰縣鹽區產鹽主要供應濰縣、昌樂兩地運銷,銷鹽辦法採用官督商銷。官督商銷導致官商勾結,哄擡鹽價,官鹽價格高於民運地鹽價十餘倍。

如濰縣的西利漁村與昌邑縣的東利漁村,僅一河之隔,鹽灘毗鄰,而食鹽價格有天壤之別。同時期的濰縣鹽區鹽民自營鹽灘,值連年災荒、生活貧困之時,沿海百姓只得靠身背肩挑鹽簍,賣點私鹽救急。

道光九年(1829),濰縣、昌樂等縣無商辦運,當地官府在濰縣城北關設立銷鹽總店,並在濰縣的固堤、嶺子、臺底、富戈莊和昌樂縣的昌樂、都昌、營丘、鄌郚分設8個大鹽莊。壽光、臨朐、益都也於道光十九年(1839)改由官府辦運,實行分食派銷。此後,官鹽日貴。同時鹽官、鹽商、巡役之間互相勾結,營私舞弊,民衆怨聲載道。

光緒十四年(1888)農曆十一月二十四日,濰縣南眉村(今屬坊子區眉村鄉)村民王廷環之妻從孃家羅都屯回家,途中被濰縣傅戈莊鹽店巡役王鴻文撞見,王鴻文見該婦女頗有姿色,淫心頓起,以巡緝私鹽爲藉口,遍身翻搜,肆意侮辱。

就在王鴻文認爲該婦女不敢反抗,欲拖入叢林不軌之時,北眉村更夫辛林拾糞到此,路遇不平,將王鴻文打走。當晚,巡役數人將辛林綁架到傅戈莊鹽店,私行吊打,逼迫辛林報出食私鹽者20戶,罰買三千串錢的官鹽。

二十五日,王廷環之妻不忍無故受辱並連累辛林被打,領其侄子王小春到鹽店評理。巡役拒不認錯,反將王小春扣留店內。二十六日,鹽巡王鴻文等5人到北眉村沿街叫罵,村民辛正福上前說理,鹽巡動手打人,被辛小玉、袁福順等10餘人捆綁在三官廟的松樹上。這日正逢南眉村集,圍觀者甚多,人人同仇敵愾。(可見在清朝,民衆還是有覺悟的,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

這件事,使得營里社一帶民衆對鹽店及巡役的數年積怨全面爆發。當天晚上,衆人推舉北眉村深孚衆望的莊田董事辛可選出面,並散帖約集南眉村、北眉村、駙馬營、辛莊、南鄧村、北鄧村、院上、下房等八村計議此事,焚紙盟誓,有禍同當。約定於二十七日晨,各村民衆以撞鐘爲號,一起討伐傅戈莊鹽店。

二十七日晨,北眉村及周圍7村民衆上萬人,手持鐵钁刀槍,齊集北眉村,由辛可選率領,一齊擁向傅戈莊鹽店門前論禮,要求釋放扣押人員。鹽店蠻橫無理,鹽巡王全貞、楊修長等竟向村民開槍,當場打死辛小玉,傷2人。民衆氣憤之極,衝進鹽店,救出辛林、王小春,並將鹽店25間房子放火焚燒,緝私委員劉世賢(從七品官員)、鹽店司事張輔之、帶巡李春浦、鹽巡張連升等15人被當場燒死。鹽巡王文生等4人在逃竄途中被陳小伍、王道遠等推入濰河淹死。(此19人爲鹽巡人員,類似於現在的緝私警察)

事件發生之後,濰縣將此事上報省裡,請求派兵彈壓,蒙古正紅旗附貢出身的山東省巡撫福潤,擔心派兵彈壓,會激起巨大的民變,於是將知縣沈寶瓊革職,任命周承瑞代理知縣。同時,萊州府在濰縣設考院專門處理此案,先後逮捕爲首暴動之人辛可選、陳小伍、袁正存、趙文才、房小盈、王逆遠、於乃修等數人。

辛可選不屈不撓,寧死不屈,官府多次重刑拷問,逼他供出八村同謀者,他都一口咬定是自己所爲。直至光緒十八年(1892),才以“緝私過嚴,民怨積久莫伸,巡役緝私肇釁致被燒殺”定案。此時陳小伍、於乃修、袁正存已病死獄中,王道遠自殺,剩餘3人被判絞刑緩決,1人被充軍發配江西,辛可選被“杖八十”釋放。

這宗導致近20名朝廷人員喪命的“火燒傅戈莊鹽店”事件,就這麼平息了。此事並非是突然事件,濰縣歷史上以緝私爲名壓榨百姓之事不勝枚舉。

乾隆年間,濰縣知縣鄭板橋在他的《濰縣竹枝詞》中稱:“繞郭良田萬頃賒,大都歸併富豪家。可憐北海窮荒地,半簍鹽挑又被拿。”

舊時海濱溯滷,寸草不生,黎民生活無着,背上的半簍活命鹽,又被官府連人捉拿,此景此情實爲可憐。而作爲一個區區縣令,鄭板橋也難有扭轉乾坤之力,只有心存悲憫,可憐嗟嘆而已。

隨着清政府鹽業專賣政策的加強,不光貧苦農民,就連原來賣鹽的小商販,亦是困苦不堪。故《濰縣竹枝詞》中說道:“行鹽原是靠商人,其奈商人又赤貧。私賣怕官官賣絕,海邊餓竈化冤磷。”

在此案的審理中,晚清朝廷的審理官員,並沒有官官相護維護朝廷的利益,在《稟請將續獲要犯一併解省歸案審辦稿》、《臬司飭濰縣批解要證兇札》、《山東巡撫福潤奏摺》、《傅戈莊鹽店被焚案焚死淹斃人員一覽表》、《審理傅戈莊鹽店被焚案官員一覽表》和《傅戈莊鹽店被焚案關係人一覽表》中,詳細地記錄了官逼民反的經過,都是當時關於此案的官方原始記錄。

濰縣名人丁叔言所撰《編後餘談》,最末一段寫出了其對於此案的感受:“此案發生之時,正叔言降生之日,屈指四十有五年矣。而諸同人不以編輯此案囑他人,而適以囑叔言,亦云奇矣。故欣然應命。只根據卷宗,詳述事實。惜不能將當年壓迫下之民氣,描寫如生也。”

火燒傅戈莊鹽店案,是晚清鹽政混亂與官督商銷制度弊端,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的一次典型爆發。

在歷史上,任何一個朝廷的腐敗,都是導致其統治終結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