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攜手證交所與中信證券 助越南臺商回臺上市

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日前攜手臺灣證券交易所與中國信託綜合證券,于越南舉辦「前進臺灣資本市場說明會」,希望助更多越南臺商回臺上市,促進臺灣資本市場的發展,並分析可能面臨CFC等相關稅務重點。

在臺灣資本市場,2023年場無論是集中市場的指數和市值都達成令人矚目的成長表現,加上外資的迴流也爲市場注入強勁動能,顯示投資者對臺灣經濟的信心。無論是臺灣政府機關或企業均持續優化籌資環境,以擴大市場的能見度。證交所亦積極開拓IPO案源,2024年的IPO數量和籌資金額再次創下歷史新高。

因應CFC法令,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表示,CFC已於2023年生效,不論營利事業或個人皆面臨CFC申報義務。對於有意上市之臺商企業,張瑞峰說明稅務影響重點如下。

首先,在上市主體的選擇,若選擇爲臺灣主體上市,因掛牌主體爲臺灣公司,上層持股結構通常安排爲個人直接持股或基於經營權穩固而透過境內控股公司(家族投資公司)持股,則相關控股公司爲臺灣境內之投資公司,未來大股東未持有境外CFC公司,大股東持股上市公司之架構未受CFC法令影響,稅務遵循等申報成本較低。

反之,若選擇第一上市架構,則因掛牌主體通常爲開曼公司,上層持股結構通常安排爲個人直接持股或基於經營權穩固而透過境外控股公司(家族投資公司)持股,則相關控股公司即可能爲大股東之境外CFC公司,大股東之持股架構受CFC法令影響,未來面臨CFC申報納稅義務,稅務遵循成本較高。

其次,不論選擇採用之架構爲何,臺商企業進行架構重組時,除整體評估各階段重組程序及時程、重組時可採行之方式、可能衍生之稅務風險與成本、法令遵循之申報方式等各層面議題外,因CFC已經生效,於重組過程中另需評估若有移轉非低稅負區股權即使爲集團內部重組採用帳面價值法亦可能產生CFC課稅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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