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押頭強迫親生女口交5次 桃園狼父判6年定讞

桃園一名狼父強迫其親生女兒幫他口交遭檢方依強制性交罪起訴,檢方認定其犯行達24次。臺灣高等法院調查後認定5次犯行,依法各處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案經檢方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桃園一名狼父強迫其親生女兒幫他口交遭檢方依強制性交罪起訴,檢方認定其犯行達24次。臺灣高等法院調查後認定5次犯行,依法各處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案經檢方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判決指出,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狼父知悉女兒就讀國中三年級期間爲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女,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犯案期間,在2人住處浴室及女兒房間內,強行按壓女兒頭部爲其口交5次。

法院認爲,是以女兒於警詢、偵訊中系屬一致、而能直接且明確指述之於國三時遭父親強行按壓頭部進行口交多達5次,及父親於警詢、偵訊中尚屬一致之相應自承,也是有對女兒強行按壓頭部口交至少5次,加以互核,犯罪事實,已堪認定。

其餘女兒的變異回答,及父親的反覆諉稱,均不足推認父親對女兒強制性交之次數達24次,或爲父親對女兒強制性交僅只2次、他則屬合意爲之的有利認定,檢察官、父親此部分的主張均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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