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空姐被停飛17年勞動仲裁裁決國航支付108萬工資差額,國航提民事起訴,稱仲裁委裁決有失公允

“勞動仲裁我勝訴了,仲裁結果也生效了,但現在國航就不想履行賠付拖欠我的工資。他們的目的就是爲了妨礙、干擾正在辦理的拖欠工資的執行案件,這涉嫌虛假訴訟。”

11月15日,國航女員工牛女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她已向法院立案庭提交民事強制執行申請書,也拿到法院受案通知書,法院也決定立案強制執行,但20天后被告知國航不服仲裁裁決,已提起訴訟,勞動仲裁失效。

>>>領導嫌多管閒事

女員工稱被國航單方停飛調崗每月發2000元工資

牛女士提供勞動合同稱自己1995年參加空乘工作,“2005年國航和我籤的勞動合同上寫的崗位就是空勤乘務,2005年和我續簽無固定期限,也就是長期合同。”

牛女士前夫以前是給國航領導當秘書,她在工作中同情乘務員,乘務員對她挺信任,遇事也願意跟她說。“乘務員都比較怕領導,看到有空乘受欺負,公司不給續簽合同,我老替他們說好話,在領導眼裡就覺得我‘別人不說,怎麼你老說’?”

“從2013年開始,我就向上級領導反映優化管理,合法合規和乘務員續簽合同,但領導嫌我多管閒事。”

牛女士承認,她也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國航一些問題。“去年10月,中央巡視組來國航巡視,去年12月21號,國家紀委監委公佈國航已退休的原黨委書記樊某涉嫌違紀被查。”

牛女士表示,從2007年8月開始她被停飛,“我去單位找領導,也不給解決,也不安排地面崗位工作,就每個月給我發2000元的工資。2012年9月,才安排我到國航客艙服務部辦公室做臺賬員,崗位級別5B,崗位工資比我當乘務員每月14000元少了2倍多。我不願意乾地面的工作,還是願意飛航班。”

牛女士認爲遭受不公正待遇,“我委託代理律師,就國航單方對我停飛和調崗向民航局領導發律師函。2013年11月,單位就不讓我上班了。”

>>>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委裁決國航支付女員工工資差額108萬元

爲此,今年7月,牛女士向北京市順義區勞動仲裁委提出了申請。9月4日,國航代理人蔘加開庭審理。

記者看到,9月13日,勞動仲裁委作出京順勞人仲字2024第8002號裁決書顯示,國航公司提交的診斷證明及休假證明書,是自2013年至2014年部分時間段的,此後未提交證據證實牛女士因病向公司履行請病假手續,在牛女士不認可其需要病休的情況下,國航公司一直按照病假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存在差額,應當予以補足,但工資標準應當按照臺賬維護員崗位予以覈算。

本案經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關規定,裁決國航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支付牛女士工資差額108萬餘元。

如不服本裁決,可於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本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9月13日勞動仲裁委裁決國航支付牛女士工資差額108萬餘元

>>>女員工質疑自相矛盾

“法院已立案強制執行,我被告知勞動仲裁已失效”

牛女士表示,截至9月28日,國航未在勞動仲裁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也未履行生效勞動仲裁裁決支付工資。

10月8日,她向順義區法院立案庭提交民事強制執行申請書,“法官複覈後,向我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國航在這之前並沒有向順義區法院提起不服勞動仲裁民事訴訟,法院立案庭纔可以審查通過決定立案強制執行。10月10日,法院執行局作出《執行案件風險提示書》,我本人接到後,郵寄提交《關於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說明》。”

但令牛女士吃驚的是,10月28日,她突然接到順義區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助理打來的電話,“通知我說國航於9月24日提起訴訟,不服仲裁裁決,還通知我勞動仲裁已失效,要求我去法院辦理撤訴。我將當天手機通話內容錄音留存。”

牛女士稱,10月30日,她與代理人在法院執行局和法官約談。11月12日,她收到順義區法院民一庭法官制作的應訴通知書。

10月8日,北京順義區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顯示,就雙方勞動仲裁法院已做出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經審查,牛女士的強制執行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法院決定立案執行。

11月11日,北京順義區法院出具應訴通知書顯示,原告國航公司與被告牛女士勞動爭議一案9月24日正式立案受理。

對此,牛女士認爲這不僅自相矛盾,還涉嫌虛假訴訟,擾亂司法秩序,目的在於干擾法院辦理執行拖欠勞動報酬一案。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法院審查決定立案後,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送達當事人。

“如果國航在9月24日向法院起訴,法院審查決定立案,應當在9月28日之前將起訴狀及應訴通知書等材料郵寄送達給我,而非是在49天后於11月11日才送達。10月8日,我去法院辦理拖欠工資的強制執行,也就不可能通過立案。”

牛女士認爲此舉違反民事訴訟案件立案程序,損害她的合法權益。假如在9月24日立案,那麼她10月8日在順義區法院就無法立案強制執行。如果國航未在裁決書規定的15天內起訴,勞動仲裁裁決書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

>>>女員工“被精神病”

侮辱、誹謗刑事自訴案從一審二審到申訴均被駁回

牛女士介紹,2019年7月,她所涉“國航監督員”事件之後,她收集證據材料,針對國航相關領導的不實說法,她向北京海淀區法院提起侮辱、誹謗罪刑事自訴。

2022年8月8日,海淀區法院經審查予以刑事自訴立案,但未向被告人送達起訴狀,未提交答辯狀。她提交證據材料,2023年2月,法院以證據不足一審裁定駁回起訴,但未解釋哪些證據不足。

牛女士質疑審判程序,她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訴獲立案受理。2023年5月,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她繼續申訴,目前已被駁回。

牛女士認爲,國航相關領導利用職務便利打壓女職工,在單位散佈她用開水潑旅客,被單位停飛並鑑定患精神病,剝奪她的勞動權利。

牛女士解釋稱,國航相關領導說她患精神病是不實言論,2007年7月份,她是帶病堅持工作。

“當時不讓我休病假,說空乘懷孕生孩子的特別多,讓我堅持一下。7月15日從深圳返回北京的航班上,我發高燒38.2℃,沒吃飯,走路都沒有勁。我端了一杯水,不小心灑到乘務長郝某的圍裙上,她就告狀說我用開水故意潑她,說我有精神病。”

“領導向十多位空乘調查覈實,沒有一個人作證,證明我用開水潑她,這是故意陷害。如果公務艙乘客被乘務員用開水潑到身上,應當有醫院急診治療病歷、醫生處方和病假條。國航不能提供所涉及的公務艙乘客姓名、航班座位號和聯繫方式。”

牛女士表示:“我對自己要求比較高,雖然單位不讓我上班,但我一直沒放棄我自己。我是北師大心理學畢業,我自己報名參加專升本學習,拿到北師大法學本科畢業證,去年參加全國司法考試,學到很多法律知識。“

2023年9月,牛女士參加全國統一的法考

“我平時一直關注婦女權益,義務幫助弱勢羣體,我也在做爲農民工討要工資的公益事業。”

>>>國航提民事起訴

仲裁委裁決有失公允,訴請判決無需支付工資差額

11月16日,記者聯繫國航一位領導,撥通電話後,對方並未否認其身份。記者詢問國航是否接受勞動仲裁結果,對方聽後未置可否即掛斷電話。記者再打,一直在通話中。隨後,對方短信回覆稱打錯電話了。

記者聯繫國航客艙服務部另一位領導,電話接通後,對方也表示打錯了,記者再打,無人接聽。此外,客艙服務部辦公室一位領導也未接聽電話。

記者無奈撥打國航熱線,客服人員表示會轉接反饋給值班經理。對於國航有無接到勞動仲裁裁決書,隨後一位值班經理回覆稱:“很抱歉,我們客票服務中心是對針對客票業務,我沒辦法直接回答您,如果您有采訪的需求,請您將採訪函發到我們的郵箱。”值班經理表示,國航有專門負責接受採訪的部門。

11月16日,記者發送採訪函後,截至發稿前未收到國航官方的回覆。

國航民事起訴狀顯示,訴請判決原告無需支付被告工資差額。

事實理由一,仲裁委裁決國航支付2007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9日工資差額,存在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牛女士停飛時間距今已17年之久,其應就停飛前的月平均工資數額及停飛期間的工資數額予以舉證。但在仲裁期間,其並未完成舉證義務,應承擔不利後果。仲裁委裁決國航支付工資差額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實際情況是,其在停飛前即因個人原因存在長期病事假情況,工資收入情況與其所述並不相符。

事實理由二,仲裁委裁決國航支付2014年6月至2024年7月16日工資差額,存在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2014年6月之後牛女士未到崗工作,其亦未再提交休假證明。考慮到其特殊疾病,國航對其按照長期病休進行管理,其未提出過要求返崗或對長期病休安排異議。直至2024年7月才申請仲裁,主張權利與常情不符。

在按長期病休管理期間,國航向其支付的相關工資待遇不僅未低於北京市病假工資標準,且絕大部分時間遠高於北京市病假工資標準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國航認爲,自2014年6月至2022年7月期間,牛女士應就其工資數額予以舉證,但在仲裁期間,其並未完成舉證義務,應承擔不利後果。

國航認爲,仲裁委裁決嚴重損害國航的合法權益,有失公允,遂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李華

(來源:華商報大風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