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帶當年小三與私生子霸房不還 她提告討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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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女子提告指控,與王姓男子1995年離婚後,王男卻帶着在大陸外遇生子而與她離婚的潘女及其子,住進名下房屋不願搬離,臺北地方法院認定張女有房屋所有權,判決王男等人須返還房屋。可上訴。

張女與王男在1974年結婚、1995年離婚,離婚時並未約定雙方財產的分配方法,之後,王男與潘姓女子在2016年結婚,但卻與潘女及其子住在登記於張女名下的房屋,張多次催討要求搬離,對方置之不理,她於是提起請求遷讓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