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丟東西員工分攤損失算錯了責任賬

李英鋒

近日,北京某超市門店的一名理貨員反映,其所在超市以近10年間丟失大量裝貨用的木製托盤爲由,要求全體員工分攤損失。據瞭解,丟失托盤總價值上千萬元,每個員工至少需要承擔500多元費用,引發員工不滿。(1月7日《法治日報》)

超市丟東西,讓員工分攤損失,如此操作混淆了企業與員工的責任邊界,違背了經營管理倫理,加重了員工負擔,侵犯了員工權益。

企業有企業的權利義務,勞動者有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二者既有一定聯繫,也有明顯的區別。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勞動者則需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服從管理,接受合理的工作安排,並付出勞動,相應地,勞動者有獲取勞動報酬以及相關保險待遇、福利待遇的權利。

誠然,大河有水小河滿,大河沒水小河干。如果企業經營紅紅火火,盈利較多,勞動者的工資福利會水漲船高,如果企業經營不景氣,甚至出現虧損,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就可能受限,也可能會降低。企業與勞動者的關係是一種符合經營管理規律的關係,一種公平合理的能夠被勞動者理解和接受的關係,同時也是一種有邊界的關係,不能無限擴大,不能只講責任不講權利,不能把企業的“損”都直接“分攤”到勞動者身上。

企業因爲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應該由企業、股東承擔,勞動者因正常的履職行爲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也應由企業承擔,勞動者只有在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企業造成損失時才承擔賠償責任。即便勞動者因過錯承擔部分損失賠償責任,也不是所有勞動者均攤損失,而是誰有錯誰賠償。這樣才符合“過責相當”原則,才公平合理。

有的企業通過規章制度向勞動者轉嫁不合理的經營管理成本或損失,看似有了依據,實則於法不通,站不住腳。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規章制度應在內容和程序上都合法。

企業讓勞動者分攤經營管理成本或損失,侵犯勞動者的權益,在內容上違法。如果企業在制定或者決定要求勞動者分攤經營管理成本或損失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履行民主制定程序,未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也未按要求公示或告知勞動者,相關規章制度或決定在程序上也不符合法律要求。這樣的規章制度或決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訴訟、仲裁等環節不會得到支持,如果規章制度或決定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企業還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對於違反法律法規的勞動規章制度,勞動行政部門還可通過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等措施進行糾正。

近10年間丟失價值上千萬的托盤,到底是超市管理不善的原因,還是一些員工的盜竊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對此,超市應在報警後根據調查結果合理劃分責任。如排除員工的過錯,超市就應自擔損失。不問青紅皁白地把丟失托盤的損失平攤到員工身上,涉事超市算錯了“責任賬”。

對於企業亂攤成本或損失的做法,勞動者應該聯合起來,通過向企業抗議、求助工會、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或起訴、提起勞動仲裁等路徑積極維權。勞動監察部門、工會、法院、仲裁機構等應依法依事實支持勞動者的維權訴求,爲勞動者撐腰,並教育引導企業增強自律意識,守住權利義務邊界,規範經營管理覈算行爲,杜絕向勞動者亂“攤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