啓能中心組長涉性侵被求處重刑 主任知情不報另案偵辦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表示,被告是長期從事慈善事業,卻不知自尊自重,長達4年期間內持續10多次爲猥褻、性交與性騷擾行爲,請法院重刑以示儆。(圖/記者兆麟攝)

記者王兆麟/花蓮報導

今年6月間花蓮一啓能中心張姓前行政組長涉嫌性侵5名智能障礙女院生,花蓮地檢署偵辦後,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嫌將張男起訴,啓能中心吳姓主任具社工身分,在接到院生反應後卻視若無睹,放任被害女院生持續遭受被告侵害,甚至私下提供被害人資料給被告,將另案偵辦,同時移請花蓮政府社會處作成適當處分

花蓮1名吳姓護理師去年在網路上爆料,花蓮一間啓能發展中心行政組長對該院女院生性侵,表示該中心知情不報試圖掩蓋,同時威脅院生不準舉發,否則將她們趕出啓能中心;事發後該發展中心吳姓主任對外宣稱「是離職員工挾怨報復」,予以否認院。

全案經花蓮檢、警偵辦後,發現張姓組長自104年2月開始,即製造與女院生獨處的機會,以身體壓制及要脅不帶出遊方式,對智能障礙的女院生撫摸下體以及胸部,甚至用手指插入性侵,甚至拉扯女院生手欲撫摸自己的下體,事後給予50到100元的封口費,要求不得對外張揚

承辦檢察官表示被告是長期從事慈善事業,卻不知自尊自重,明知5名被害人都是智能缺陷人士,竟於長達4年期間內,利用5人對被告的信任,及啓能中心主管長期漠視所形成無力自救狀態,持續10多次爲猥褻、性交與性騷擾行爲。

檢察官認爲,張姓被告戕害5名被害人身心發展甚鉅,除可能損及日後兩性關係認知,也使社會上衆多慈善機構形象受到影響,更造成原屬弱勢的智能障礙人士處境日趨困難,應嚴加予以責難,請法院從重刑以示儆懲。也請依刑法第91條之1,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以免其他無辜智能缺陷人士再受傷害

另外啓能中心主任具有社工身分,且爲總管啓能中心內一切事務,然於104年間起即有被害人等 陸續向其反應遭被告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事,卻視若無睹, 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8 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亦未進行內部調查,放任被害人等持 續遭受被告侵害,致淪爲被告之禁臠,造成被害人等心靈受創。再者,於事發檢方着手調查本案時,竟私下提供被害人之個人資料予被告,作爲被告訴訟上使用,地檢署將另行提起公訴並移請亦請花蓮縣政府社會處作成適當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