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電動車被攔嗆:有罰則嗎? 警:有!

員警發現李男散發濃濃酒味,告知依法將對其實施酒測,李男當場質疑警方,並說電動車有處罰規定嗎?(圖/臺東警察局提供,下同)

記者兆麟/臺東報導

一名李姓民衆平日喜好杯中物,由於酒駕罰則較重,且曾酒駕多次遭警方送辦,竟異想天開認爲電動車無法可管,酒後騎乘應該不會受罰,遂平日前往飲酒場合就騎乘電動車作爲代步工具。日前李男飲酒後欲前往太平地區朋友行經臺東市中興路因未開啓大燈,經臺東警察分局利嘉派出所所長解寶慶,警員鄭又豪發現後趨前攔停勸導,對談中員警發現李男散發濃濃酒味,警方告知依法將對其實施酒測,李男當場質疑警方,並說電動車有處罰規定嗎?

經警方當場告知電動車雖屬慢車,但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也有相關罰則,且酒駕標準機車一樣超過0.25mg/l將依公共危嫌移送,李男此時才恍然大悟,經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酒測值達0.29mg/l,當場被依涉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東地方檢察署偵辦。

▲警方告知電動車雖屬慢車,但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也有相關罰則,且酒駕標準和機車一樣超過0.25mg/l將依公共危嫌移送。警方表示,根據刑法185-3條公共危險罪規範,「動力交通工具」泛指除人力獸力牽引外的所有交通工具,因此不論引擎電力發動汽車、機車、動力自行車及動力代步車等,只要駕駛人酒測值超過0.25毫克都將觸犯公共危險罪。

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3 條規定,慢車 (腳踏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得處300到600元罰款;若拒絕酒駕測試者處1200元罰款,所以駕駛人就算騎腳踏車,只要酒測值超標都可以開罰,但不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