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 達州市公佈6起涉水典型案例,多人被拘留!

案例一

重慶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3月2日,達州市通川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重慶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承建的達州市高家壩大橋樁基工程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的工作人員將施工泥漿廢水用水泵抽出,通過一根黃色軟管排入州河。該公司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達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爲進行了立案查處並責令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將主要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

案例二

四川某化肥有限責任公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1月1日至2日,州河化工園區水質自動站總磷濃度出現持續超標,達州高新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立即對沿河企業進行排查。排查至四川某化肥有限責任公司時,發現該公司正在生產,鍋爐房雨水溝及收集池中的鍋爐廢水通過水溝及抽水泵排入庫房旁邊的雨水井,再進入到廠區西側的廢水收集池。收集池中的廢水未經預處理,直接從收集池北側牆體上方的一個排放口外排至下面水坑,然後流入旁邊雨水溝,順雨水溝進入園區雨水管網最終進入州河。經對廠區西側收集池排出的水質進行採樣檢測,顯示總磷含量較高。該公司的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達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爲進行了立案查處並責令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22.37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將主要責任人移交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

案例三

鄰水某家庭農場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4月5日,大竹縣雙河口國考斷面水質監測發生數據異常,達州市大竹生態環境局立即組織人員對斷面開展排查,當排查至斷面上游的大竹縣某生態養殖場時,發現該養殖場外雨水管網有養殖糞污流出的情況。經查,鄰水縣某家庭農場租用大竹縣某生態養殖場的有機肥生產車間處理養殖場的糞污,該農場將部分養殖糞污倒入養殖圈舍之間的雨水坑,導致混有養殖糞污的廢水從雨水管網流出至旁邊的河流,經檢測流出的廢水氨氮濃度爲1272mg/L,總磷濃度爲27.2mg/L。鄰水縣某家庭農場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達州市生態環境局對鄰水某家庭農場的環境違法行爲進行了立案查處並責令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家庭農場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將主要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實施拘留。

案例四

大竹某畜牧發展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4月7日,羣衆舉報大竹縣歐家鎮大堰村有養殖場糞污外排污染環境,執法人員立即趕赴信訪點位,利用無人機開展排查,發現大竹某畜牧發展有限公司有養殖糞污外流的痕跡。經調查,該公司的養殖糞污暫存池排水井中上部設置有一PVC管,工作人員未將養殖場內養殖糞污暫存池排水井中上部的PVC管堵塞,導致養殖糞污流出積存於溝渠和養殖場外竹林處,經檢測PVC管口滲出的糞污中氨氮濃度669mg/L,總磷濃度72.1mg/L。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達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爲進行了立案查處並責令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將主要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實施拘留。

案例五

四川省某畜禽養殖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5月5日至5月6日,大竹縣雙河口國考斷面水質監測數據發生異常,達州市大竹生態環境局立即組織人員對斷面開展排查。5月8日夜間,執法人員排查至斷面上游的清水河支流時發現,四川省某畜禽養殖有限公司養殖廢糞有流入旁邊的河流。經調查,2024年5月8日,四川省某畜禽養殖有限公司圈舍外圓形糞污收集池發生糞污溢流,該公司工作人員使用水泵抽取河水對溢流出的糞污進行沖洗,導致糞污流入旁邊的小河,經檢測流出的糞污氨氮濃度288mg/L,總磷濃度79.2mg/L。該公司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達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爲進行了立案查處並責令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將主要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實施拘留。

案例六

渠縣某家庭農場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4年4月1日,達州市渠縣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渠縣某家庭農場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家庭農場養殖尿液暫存池未進行防滲,暫存池西面河溝邊緣處有污水滲出,且暫存池內靠河溝方向插着1根白色三通PVC管。執法人員在疏通下水道專業人員的配合下對三通PVC管進行了現場測試,並使用無人機對整個測試過程進行錄像取證。該家庭農場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達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家庭農場的環境違法行爲進行了立案查處並責令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將主要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實施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