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大同賣不動產…股東挨告妨害名譽 結果揭曉

記者羅志華臺北報導

大同(2371)股東公司派」與「市場派」紛爭不斷,「公司派」更因不滿「市場派」股東欣同投資顧問法定代理林宏信、大同股東王光祥會計師巫鑫資深財金名嘴蔡玉真等人,於媒體社羣上發表的評論,向4人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其中王光祥因評論大同對臺北仁愛路芙蓉大樓」的處置挨告,北院11月28日判王光祥無罪。

▲王光祥對媒體評論大同(2371)賣不動產挨告,獲判無罪,律師於庭外表示,比起用公司資金告股東,大同更應該想想怎麼創造獲利,對股東負責。(圖/記者羅志華攝)

大同於2018年間,以「興建太陽能電廠,需籌措資金」爲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資發行新股遭拒,之後則提出要出售芙蓉大樓來集資;王光祥受訪時評論此事,認爲芙蓉大樓走都更模式改建,價值遠比直接賣掉來得大,「若此時大同公司董事長郭文豔確定出售(芙蓉大樓),資產價值將無法充分顯現」。

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豔認爲,王光祥的評論有損公司商譽提起告訴,北院於11月28日判王光祥無罪;王光祥委任律師於庭外表示,王光祥對大同公司的經營績效,評論華映綠能風暴、接連處分不動產等事,所做的評論皆有所本,目的是爲提醒已18年沒發過股利大同公司,應珍惜公司資源、努力爲公司創造獲利,這纔是對股東負責的表現。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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