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市宮廟晚間違規施放高空煙火 鄉親以爲爆炸!最高罰75萬元

▲屏東縣政府消防局對違反施放高空煙火者開罰 。(圖/屏東縣政府提供)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市區13日晚間10時許,民族路近大同路附近威靈宮廟會活動施放高空煙火,聲音震響,影響公共安寧甚鉅,縣長周春米震怒,第一時間要求相關單位立即處理,經確認,梁姓、陳姓民衆違規施放高空煙火,消防局依違反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得處罰鍰3萬至15萬。另主辦廟方活動逾時,妨害安寧、施放高空煙火、散落垃圾等違規情形,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廢棄物清理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最高各可處6,000元以下罰鍰。

消防局表示,昨日晚間22時01分,接獲民衆檢舉即派員前往查處,現場確有超過22時仍施放專業及升空類、飛行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情事。即刻要求現場人員通知廟會負責人停止燃放爆竹煙火,並請當事人及行爲人陳姓民衆接受行政調查,釐清違規事實。22時42分許突有另一高空煙火施放,現場發現系梁姓民衆所爲,將違規人依法開罰。

消防局表示,依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施放專業爆竹煙火未申請,得處罰鍰3萬至15萬元;第17條超過夜間22時施放爆竹煙火,威靈宮及民衆各1件,得處罰鍰3萬至15萬元;第22條施放專業爆竹煙火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得處罰鍰6萬至30萬元,等規定分別逕行制單舉發,將依規定處罰。以上各項違規,合計最高可罰75萬元。

環保局表示,夜間22時至翌日7時施放爆竹煙火者,違反屏東縣噪音管制公告與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因爆竹煙火管理條例高於噪音管制法之罰鍰,依從重裁罰之規定,即應依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裁處。

警察局表示,廟方活動於14日0時許結束,已逾申請時間22時,因廟方遶境活動逾時違規、妨害安寧、施放高空煙火、散落垃圾等違規情形,警方除強力要求告誡儘速結束活動及不得製造噪音及燃放鞭炮等事項,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連續舉發2件,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活動期間聘請陣頭敲鑼打鼓、音響播放音樂、施放爆竹煙火妨礙安寧製造噪音妨害公衆安寧,警方依據社維法第72條第3款處6000元以下罰鍰。廟方散落垃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環保局可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另梁姓、陳姓民衆妨礙安寧製造噪音妨害公衆安寧,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依社會秩序維法第72條裁罰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

屏東縣政府將持續於廟會活動前加強宣導施放爆竹煙火安全及相關規定,儘量以環保鞭炮或爆竹音效取代實際燃放爆竹煙火並減少燃放爆竹煙火;活動時前往巡察有無違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