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離憲政義理的大法官

(圖/本報資料照片)

對於總統、行政院、監察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相繼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等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聲請,憲法法庭19日作出113 年憲暫裁字第 1 號裁定,裁定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之行使、調查權之行使、聽證會之舉行、刑法第 141 條之 1 等相關規定,暫停適用。

此號裁定之缺失,如係爭相關條文之罰鍰、刑罰規定,均暫時停止適用之不當,正如蔡彩貞大法官提出、張瓊文大法官加入之部分不同意見書所「礙難贊同」的,都是些非難以回覆且重大者,且暫時停止適用之利益非顯然大於不利益之事項,而無暫時停止適用之必要!

又誠如政大政治大學廖元豪教授,對此大法官暫時處分的評論,表示「暫時處分在各種公法爭訟中都是例外中的例外(假處分、定暫時狀態、暫停執行等),行政訴訟與憲法訴訟的原告,多年來聲請難如登天」。他又說:「對比一下,死刑案都沒有做成暫時處分……那可是執行了就絕對無法恢復原狀的重大損害啊。難道行政官員的說謊權、行政機關的尊嚴(官威?),大於死刑犯的生存權?」

而更嚴重的缺失,是此號裁定之審查程序,無視立法院訴訟代理人林石猛律師在答辯書中,所一再指明,若准許行政院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意旨,爲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之聲請,有導致司法權得推翻立法院覆議之決議,創設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所無之制衡手段,並使屬於憲法保留事項之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形同破毀之危險!

另林石猛律師在答辯書中,也特別表示,監察院及總統均未具體釋明,系行使何等特定職權,且未依憲法訴訟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意旨踐行前置協商程序,有違憲法訴訟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所揭示「司法最後性原則」、「司法權不過早介入原則」之憲政原理,其所聲請均非適法,而應予不受理裁定之答辯。

還有大法官詹森林也曾特別提出憲法訴訟法第65條規定,院際之間憲政機關的權力之爭,應先經過調解與協商,並舉證協商結果。但大法官們卻刻意避開這些質疑,在113 年憲暫裁字第 1 號裁定之審查程序上,並無片言隻字之交代!

更加離譜的是,憲法訴訟法第二章一般程序規定,第三節書狀及聲請中之第17條明文規定:「除裁定不受理者外,憲法法庭應將聲請書送達於相對人,並得限期命相對人以答辯書陳述意見」,但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在公開準備程序中,對黃國昌立委所提聲請人的聲請書未送達相對人之質疑,居然以聲請書已上網、相對人可閱卷來搪塞!這種一般法庭不會、也不敢犯的送達正當程序失誤,憲法法庭犯了,卻還要狡辯!

希望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在8月6日言詞辯論及未來宣判時,大法官勿偏離憲政義理的行使職權!(作者爲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