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制 一票反對難定罪

民間司改基金會、臺灣陪審團協會等團體5日發起「陪審參審一併試行」總統府繞行活動,支持者手持「反對排除陪審制」等抗議標語,表達對執政當局在立院臨時會有意通過「參審制」,排除「陪審制」的不滿。(陳怡誠攝)

民團及民衆黨提出參審、陪審「並行」草案,但殺人、貪污及選罷法等案件一定要採行陪審制,且要陪審團及法官全體同意才能判死;在捷運犯下兇殘殺人案鄭捷,在陪審制下,只要一位陪審員不同意,就不能判死刑;同樣的,前總統陳水扁貪污案,陪審員有一票反對,就不會受到刑罰處罰。

不能再罵法官是恐龍

臺灣民衆最常看的「失控陪審團」等美國電影,都有深入介紹陪審制,其制度最大特點是,職業法官只負責訴訟指揮,判決有罪無罪的責任全部都是人民,即使讓兇殘殺人犯逃過死刑,也是人民共同決定及承受,網友也不能再罵職業法官是「恐龍」。

根據並行制的草案內容,只要是殺人、貪污、妨害公務、選罷法、內亂外患罪及集會遊行法案件,須採行陪審制。換句話說,高度政治性的案件,未來都由人民組成的陪審團決定有罪無罪。

民衆黨草案中規定,陪審制由9位或12位民衆組成陪審團,以停審中的扁案爲例,阿扁擔任總統時的行爲有沒有構成貪污犯罪事實,必須由陪審團「一致」決定,如果其中1人不贊成,就不能認定有罪。

量刑部分,在臺北捷運上隨機殺人的鄭捷,如果因犯罪事實明確被陪審團認定有罪,但在量刑上有1名陪審員因主張「廢死」不贊成判死,陪審團也無法作成裁判,鄭捷就可免於死刑裁判。

宣判後不用寫判決書

對職業法官來說,在陪審制的案件中只要擔任審判長,負責訴訟的進行,至於事實認定、有罪無罪及判處死刑,全部由陪審團決定,對於裁判結果也不必再揹負「不食人間煙火」的罵名,且宣判後也不用寫判決書,相對來說責任較輕。

因爲該草案是規範參審與陪審制並行,司法院先前發佈新聞稿認爲窒礙難行,因爲如果一起兇殘的殺人案,由2名被告共同犯下,但他們選擇不一的審判制度,因審判程序不同,如果1人有罪、1人無罪,或1人死刑、另1人免死,將有違反平等原則爭議。即使是以罪名區分,也會因罪名劃分缺乏實證及學理依據,在實務運作上難以操作,甚至紊亂審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