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深夜西門町街頭持刀 員警密錄器沒開法院裁定不罰

鄧姓女子遭臺北市警局萬華分局移送法院,指控她無故持有電擊棒、刀械,涉嫌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示意圖,達志影像)

鄧姓女子遭臺北市警局萬華分局移送法院,指控她無故持有電擊棒、刀械,涉嫌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爲,員警未開密錄器再加上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她有違序行爲,裁定鄧女不罰。

臺北市萬華警分局今年2月9日接獲110報案,指稱臺北西寧南路與峨眉街口處有10幾人聚集情事,警方到場後發現鄧姓女子無故持有電擊棒1把、刀械3把、摺疊刀1把,警方將她移送臺北地院審理。

但臺北地院法官認爲,萬華警分局所稱到場後發現鄧女無故持有刀械,明顯與客觀查獲地點在西寧南路48號4樓內洗手檯發現電擊棒1把、垃圾桶內發現刀械3把及3樓至4樓梯間內發現摺疊刀1把之事實不符。

且本件110報案紀錄明白表示有人拿刀,員警到報案地址後,雖未發現違序人及拿刀情形,但其後經店家拉開鐵門上樓並至查獲現場時,並無任何急迫無法開啓密錄器蒐證的情形,此種蒐證不力,或不注意自身執行職務安全的粗糙移送,實非文明法治社會的執法機關所應有的態度。

法官認爲,本於憲法所揭示的法治國原則,難以認同警方做法,就該無法提出積極證據的不利益,當然不應由被移送人承受,且依警方所提出的被移送人調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筆錄等,無一能證明她有帶刀械,裁定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