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商場丟失14萬元的金項鍊,報警找到拾得人,對方卻說以爲是贗品扔了,起訴到法院獲賠4.5萬

上海閔行,一女子在商場內不小心弄丟了自己佩戴的價值14萬元的金項鍊,女子慌忙報警,經過調查,民警很快找到了撿拾到女子項鍊的人——一對小情侶。

隨後,對方雖然承認自己拾到了女子的金項鍊,但是他們認爲是贗品不值錢,扔掉了。女子表示懷疑,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賠償。

【案情回顧】

高曉莉是一家上市公司的白領,同時也是衆多身邊朋友眼中的女強人,大學畢業後用了不到10年的時間,在公司擁有現在的年薪60w,實在讓人眼紅。

可是,在身旁人一片羨慕的眼神中,只有高曉莉內心清楚自己付出了多少。吃了多少別人不願吃的苦。

回首那段日子,高曉莉雖然有些心酸,但是她還是要感謝生活對自己的眷戀,自己曾經的努力。

現如今,她雖然距離所謂的財富自由還有很長的路,但是作爲一個從小城市,通過自己一步步走出來的縣城女孩,高曉莉還是比較滿意現在狀況。

所以,一些時候,高曉莉也看的很開,作爲女人就是要活的通透,要對自己好。不然掙再多錢又有什麼用呢?

爲此,高曉莉很是注重生活質量,金銀首飾只要她喜歡,不管價錢,她就買,名牌化妝品更是一應俱全,衣服包包也是搭配時尚隨風。

高質量的生活習慣也使得高曉莉擇偶眼光越來越高,身邊的一般男性很難入她的眼,爲此如今三十五歲的她依舊單身。

可是,單身又有什麼要緊呢?高曉莉她不在乎,她可不想被世俗的眼光所困擾。

這天週末,高曉莉精心打扮後,約上她閨蜜一起去商場,想選幾款新換季的新潮衣服。

難得有這麼休閒的時光,兩人說說笑笑,逛逛停停,猛然間,高曉莉下意識留意到自己出門前胸前的那條金項鍊不見了。

那可不是一般的項鍊,那是不久前,花了她14萬買的,這次出門,她第一次佩戴。沒想到,居然丟了。

她們一直在商場裡溜達,其他地方沒有去,高曉莉閨蜜提議調看商場的監控,看看能不能找到線索。

果不其然,商場的監控顯示,在電動扶梯的拐角處,高曉莉的項鍊疑似脫落,隨後有一對情侶路過的時候,彎腰撿起,四處張望一下就離開了。

高曉莉趕緊報警,在警方的介入下,他們很快找到了視頻裡的那對情侶,然而對方承認的確撿到了金項鍊,但是事後他們把項鍊扔了,理由是他們認爲那項鍊是贗品。

高曉莉一聽立馬覺得十分荒唐,自己的項鍊不管從色澤還是品相,都顯得高檔。14萬的項鍊怎麼可能是贗品?

在警方的調解下,這對情侶表示歉意,他們同意賠償高曉莉1萬元。高曉莉不肯接受。

但是因爲涉及到經濟糾紛,警察建議高曉莉選擇民事訴訟解決爭端。

於是,高曉莉將這對情侶訴訟至法院,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法律上如何看待這件事呢?法院又會如何審理呢?

【普法講堂】

1、高曉莉要爲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首先,高曉莉向法院提供了商場視頻監控,報案後,警方詢問雙方的筆錄,用以證明自己的項鍊被對方撿到。

其次,提供自己當初購買該項鍊的發票,付款記錄,用以證明項鍊的價值。

2、法院的審理判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作爲拾得人,在商場裡撿到高曉莉項鍊後,可以選擇交給商場或者報警,被告沒有采取任何一個行爲。

根據原告出示的證據,遺失物的價值品相和價值被法院所認可,作爲成年人,撿到後,正常情況下會進行辨認。

然而,被告以爲拾得項鍊是贗品,將原告的項鍊扔掉,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屬於重大過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綜合考慮,法院酌情認定被告賠償原告45000元。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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