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外遇辯「性與愛應分離」拒賠前夫慰撫金 法官嗆「不要亂結婚」判賠30萬元

外遇女辯「性與愛應分離」拒賠前夫慰撫金,屏東地方法院法官直言「不要亂結婚」,判賠30萬元。(謝佳潾攝)

屏東朱姓女子因外遇遭李姓前夫提告求償150萬元精神慰撫金,但她認爲「性與愛應分離」,也就是性行爲與婚姻關係應脫鉤,她還向法官稱在外國結婚後都還能交男女朋友,因此不願賠償,但法官鄭重道「這裡就不是外國」,並直言不想負忠誠義務就不要亂結婚,判朱女與陳姓外遇對象賠償30萬元。

判決書指出,李男與朱女婚後育有1女,家庭生活幸福美滿,不料之後朱女竟出軌陳男,朱女還向李男坦承與陳男多次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爲,不久後李男與朱女離婚,結束4年的短暫婚姻。

離婚後,李男心情鬱結難消,不僅要面對女兒詢問爲何父母要分開,還要肩負工作及扶養子女的重擔,幾度因身心嚴重受創而萌生輕生念頭,爲此,他決定向屏東地方法院對朱女與陳男提出損害賠償告訴,要求對方賠償15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對於李男的提告,朱女與陳男表示不服,他們辯稱,「性與愛應分離」,性行爲與婚姻關係應脫鉤,就像在外國結婚後都還可以各自有男女朋友,所以他們拒絕賠償。

對此,法官非常不認同朱女與陳男的說法,法官說,他們的言論並非社會通念,以電視明星爲例,即使未結婚只是單純劈腿,都會受到輿論譴責、觀衆抵制,由此可見僅僅交往關係在社會通念下都有忠誠義務,更遑論婚姻關係中。

法官還直言,不管外國的婚姻狀況是否如朱女陳男所說,「但很抱歉這裡就不是外國,我們生活在這麼自由的地方,當初也沒有誰是受脅迫失去自由意志才結婚的,不想負忠誠義務就不要亂結婚,既然自願結婚就要對婚姻關係負起責任」。

法官義正辭嚴地訓斥朱女與陳男後,判2人賠李男3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