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去完阿公家「走路腳開開」 原因太可怕 母氣到報警

一名12歲女童去鄰居阿公家,遭到對方指侵2小時。(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東一名75歲楊姓男子經常贈送鄰居蔬果,卻在一次12歲女童前往領菜時,強行指侵2小時,事後女童返家時走路腳開開被母親察覺異樣,全案才曝光。花蓮高分院審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楊男3年8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75歲楊姓男子以回收二手家電維生,2019年5月間,以要給菜爲由,強拉當時僅12歲的女童小惠(化名),在違反她意願的情況下,以指侵方式性侵得逞,事後小惠的媽媽發現女兒走路時雙腳開開,身上突然多了100至200元的零用錢,便請求學校老師協助瞭解原因,一問才驚知其遭遇,由校方通報後,小惠的母親同時前往警局提告。

小惠表示,那天楊男要她進門拿菜,走入客廳時就被拉進房間內脫褲,她尖叫卻反被摀嘴,楊男指侵、觸摸她的胸部達2小時,直到聽到垃圾車聲音楊男才罷手,塞了100元遮口費,指示她不要告訴媽媽。

對此,楊男否認犯行,強調自己沒有亂摸小惠的私處,辯稱他經常會給予小惠一家蔬菜、水果,而小惠一家會替他洗冰箱與洗衣機,他則給予100至200元工資,僅小惠與妹妹會爲了拿菜而進入他家,而冰箱在住處後方,中間會經過臥室。

楊男的律師稱,小惠稱下體遭指侵2小時,理應會受傷,但小惠並沒有陰道裂傷或處女膜破裂,認爲小惠的證述與事實不符,缺乏補強證據擔保小惠指訴的真實性。

案經檢方上訴,花蓮高分院重新勘驗證據,認爲楊男證詞漏洞百出,且楊男犯案時,小惠未滿14歲,僅爲滿足個人慾望,就猥褻年幼不具保護能力的被害人,已造成被害人嚴重心理創傷,最終撤銷原判,依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3年8月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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