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跟別人走 男抓狂直接「火化」新歡 下場是這樣

周男不滿前妻有了新歡,竟縱火將對方燒死。(示意圖/達志影像)

南投一名女子長期受到周男家暴,109年離婚獲准並獲保護令,隔年周男得知前妻有了新歡,竟跑去加油站買汽油,到舒壓會館唱歌喝酒後,氣沖沖地騎車到2人所在的工廠,大罵:「討客兄」、「要給你們死」,隨即縱火,前妻新歡重傷不治,前妻及時逃離倖免於難。法官日前依殺人罪判16年。殺人未遂罪8年。酒駕判4月。應執行20年。

判決書指出,110年12月某日中午,周男騎機車到加油站買了1桶7.5公升的汽油,先前往舒壓會館唱歌、喝了2杯高粱後,就前往一處工廠,發現前妻(A女)與A男在裡面,周男怒嗆「討客兄」、「要給你們死」,隨即朝工廠機臺潑灑汽油,再往前妻與A男身上潑灑。

A男見狀拿棒球棍上前阻止並扭打,並叫A女快逃報警,身材較矮小的A男壓制在地後,周男憤而點火,瞬間引燃汽油發生爆燃,導致A男全身百分之60深度燒燙傷,經送醫搶救後仍傷重不治。

周男雖然全身也有百分之18燒燙傷,但仍不放過A女,追到她躲藏求救的店家裡,強抱住她想點火同歸於盡,所幸店內人員出手喝止並將周男拉開,A女趁隙衝出店外得以脫身,隨即打電話報警。

法官審理時,周男否認有何殺人及縱火燒屋的,辯稱:我是先朝屋內機臺潑灑汽油才潑人,我一開始帶打火機、汽油只是要恐嚇A女,我沒有向A女、A男說「我要給你們死」,我是說「別人的老婆好玩嗎?」並沒有想要致人於死。

周男律師則辯護表示,周男不滿他們交往才潑灑汽油,只是拿打火機對空點火,嚇阻A男持棒球棍毆打自己,並非意在殺人,也非故意縱火燒屋。

而周男108年就曾因懷疑A女與其他異性有不正常往來關係,雙方爲此爆發口角,竟持「鹽酸」潑灑A女,導致身體多處2度燒傷,經法院判決罪刑後入監執行,110年8月出獄後2人就離婚,但仍有聯繫,但周男對A女受僱於A男同居十分不滿,曾於案發前傳訊給A女,「如果你一定要在那邊做我禮拜天之前一定會行動」、「心意已決」、「不相信我們可以試試看」、「反正我不會被關就一起死而已」。

A女則向法官證稱,當天我和A男都背對着門口靠着牆壁坐,當時正在忙着趕貨,周男進來後就朝機臺潑灑汽油,再從我頭上淋下去,他邊走邊講「要給你們死」

法官審酌,周男犯後態度不佳僅坦承部分犯行,且未與死者A男家屬或A女達成和解或賠償,亦未賠償屋主損害,周男爲精神鑑定時,提及「我覺得我被關了1年8個月,該還的都已經還了」、「希望回到通姦尚未除罪化的時候,讓前妻及其男友坐牢」、「要去閻羅王面前討論誰對誰錯」。

鑑定意見載明:「案發之後,周員覺得自己對於前妻、前妻男友仍然沒有完全消氣,認爲過程中前妻沒有受到懲罰不公平,對前妻仍有報復的心理,對於死者的家屬,則認爲對方提出的和解金太貴,自己無法負擔,並且認爲對方與死者的生活早就十分疏遠,雙方應該沒什麼感情,不應該提出如此昂貴的和解金。」

「犯案後,周員對自身行爲毫無悔意,多怪罪他人的不是而未反省自身在婚姻當中問題,難以反省自身的不當之處,需考慮其後續對前妻可能有報復行爲。」足認被告並未自覺其所爲已造成他人生命、財產之巨大損害,毫無反省悔過之意,猶對於倖免於難之A女有報復心態,犯後態度不佳。」

法官日前判決,周男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6年。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8年。又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