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練習生」交男友遭解約下跪道歉 經紀公司硬求償180萬免賠理由曝光

「女練習生」交男友遭解約還下跪道歉,經紀公司硬求償180萬,免賠理由曝光。 (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女練習生小美(化名)與經紀公司簽了10年約,不料,公司卻以她曠課、結交男友等理由會影響到她在公司參與活動而解約,即使小美下跪道歉,對方仍向她提告求償180萬元。臺中地院審理,認爲公司提出的證據不足以顯示小美有無故曠課、不參加活動的情形,且合約也不能「絕對限制」小美交往自由,據此判決經紀公司敗訴,不用賠償。

據判決書指出,小美在101年與經紀公司籤10年約,期間公司替她聘請專業師資授課,投入大量人力、設備、金錢與時間,培養其多項演藝技能及爲其推廣演藝經紀工作。公司表示,小美曾在106年寫信給公司表示想離開的情緒,且自同年9月起又連續曠課3次以上,私下還交了男朋友,違反當初所籤立的合約內容,解約後公司依實際經過之6年合約年度,按每年30萬元,向小美跟其母求償180萬元。

小美表示並未有違約之情事,除了休假外,她均有至公司進行直播,並無公司所稱曠課及拒絕參加活動之情事,至於合約限制其交友之約定,有違民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屬無效,且經紀公司主張每年花30萬培養她,實際培訓支出只有約13萬餘元,賠償之依據不明,亦屬過高。

法官認爲,經紀公司指稱小美有違約曠課及未參與活動之違約應提出舉證,但提出的「學習日課表」等證物,卻沒有小美「已讀」的紀錄,至於小美寄信給經紀公司,是抒發情緒所爲,並非爲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縱認小美當時有因訓練時數太長或其他原因而感覺痛苦並想停止繼續接受培訓之念頭,但仍無從據爲小美確有無故曠課及未參與指定活動之認定。

另有其他練習生的家長作證,當初公司曾經懷疑小美在外交男朋友,心沒有放在公司上面,所以找了練習生、家長一起到公司開會,小美當場認錯並跪下來認錯,並且表示她會認真學習,但被公司拒絕。

但法官認爲,家長證詞和經紀公司所提供的證據,皆不足以證明小美有無故曠課和不參加培訓活動的情形;而公司主張小美私下結交男友之情形且影響培訓工作,違反合約,法官認爲按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爲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且該合約第6條紀載「應避免男女感情的交友情況,滿25歲之後如有合適對象則須提出『戀愛報備』...,」,該款僅約定「應避免」,本非「絕對禁止」,且該約定旨在避免練習生因男女交友之感情因素影響,致培訓因之延誤或推遲,並非得據以絕對限制她與人交往之自由,不論小美是否交男友,經紀公司都不能逕行主張終止契約及要求賠償,據此判決經紀公司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