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出生15天「搞失蹤」…愛賭夫癱瘓求扶養 妻忍30年心寒放生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彰化黃姓婦人不滿陳姓丈夫時常不返家,全靠她在製鞋廠工作扶養4名子女對方不給生活費就算了,要不到錢還會用偷的,她曾經氣到與孩子們一起去賭場抓人,如今4名子女都已成家立業,考量到自己與丈夫分居長達30年,根本只剩下夫妻之名,因此決定提告訴請離婚。彰化地院法官認爲,黃、陳夫妻倆形同陌路,有責程度不分軒輊,最後裁準兩人離婚。

黃婦在判決書中主張,1968年結婚後,她與丈夫一同住在彰化的老家,隔年大女兒出生,由於丈夫時常不回家,她只好帶着出生才15天的女兒回孃家住,後來又陸續生下1女2男,生活還算過得去;但大女兒就讀小學4年級時,全家一同搬到臺北生活,丈夫不僅沒有幫忙貼補家用、給付生活費,還不時索討金錢,如果不給就會用偷的。

▲黃婦獨自扶養4名子女長大。(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與本案無關)

黃婦提到,她曾與孩子們一起去賭場抓人,直到大女兒升上國中三年級,自己覺得再這樣下去不是辦法,於是帶着4名子女回到彰化居住,並獨力將他們扶養長大,「他在那之後就住在臺北,不常回來,最後一次返家是1990年女兒結婚」,如今兒女各自成家,她覺得夫妻倆已有整整30年沒有同住,婚姻早已有名無實,因此決定訴請離婚。

不過,被指控不負責任的陳男反駁,自己現在因病癱瘓,沒有生活自理能力,被安置在新北市護理之家,正是需要家人照料時期結果孩子們打官司想減輕或免除對他的扶養,就連妻子也要離婚,婚姻本來就是夫妻倆互負扶養義務,怎麼能用長久未同居爲理由提告,「我不同意離婚。」

▲陳男只有在大女兒結婚時返家一次,之後就再也沒有回去過。(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與本案無關)

而兩人的大女兒出庭證稱,小學時的確有與雙親弟妹們搬到臺北,那時候爸爸都沒有拿錢回來,因爲他把工作領的錢拿去賭博,加上臺北生活費太貴媽媽纔會帶着他們回到彰化,然後繼續在製鞋廠工作,把他們扶養長大,「爸爸在我結婚時有回來,之後就沒再看過,直到1996年接到社會局通知,我們才知道他住進護理之家」、「爸媽感情不怎麼好,很少看到他們在一起」。

彰化地院法官認爲,黃婦與陳男至少已有30年沒有共同生活,期間也未有任何互動,夫妻倆就像是獨立的兩個個體關係形同陌路,由於雙方有責程度不分軒輊,女方自得訴請離婚,最後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裁準兩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