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戰3男」反悔提告敗訴 他拿「性愛片當證據」反而慘了

一名女子控訴自己去夜店遭3名男子性侵,但檢方因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示意圖/Shutterstock)

1名女大生與閨蜜去年到夜店狂歡,未料閨蜜喝掛被送醫,令女大生遍尋不着同伴,在夜店外搭訕李姓、林姓、許姓3名男子,4人同赴醫院探視友人後,李男起鬨邀女子到摩鐵開房搞「4P」,女子趁着酒意「1女戰3男」,期間許男一時興起,還偷拍女子與李男性愛影片留念,女子事後控告3男性侵、偷拍。但臺北地檢署認定3男性侵罪嫌不足,不起訴3男,僅許男審理時提出當時拍的性愛片證明女大生「很開心」,結果反因偷拍性愛影片,被依妨害秘密罪、違反《個資法》起訴。

該女子控稱,去年11月13日晚間,她與1名女性友人同赴北市信義區IKON夜店狂歡,李姓、林姓、許姓3名男子趁她酒醉,於翌日上午6時將她帶往新店某摩鐵性侵,並擅自取走她手機後解鎖,登入她IG帳號,將3男加入她追蹤名單,其中許男還偷拍李男性侵她的過程。警訊後將3男送辦。

檢方調查時,李男3人否認性侵,3男供稱,該女子的女性朋友喝醉被送到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治療,她因找不到友人,在夜店外搭訕走出夜店的他們,事後女子得知朋友在醫院後,他們陪她到醫院探視友人。

之後該女子發現包包留在夜店,他們3人又陪她返回夜店,但因夜店已經關門,4人在路邊徘徊,想等會去那裡「續攤」。李男開玩笑提議去4P,因女方未反對,一行人就到新店某摩鐵開房,結果4人輪番嘿咻直到隔天中午,期間許男一時興起,用手機偷拍李男與女子性愛畫面,再將性愛影片傳給李男「做紀念」。

檢方發現,女子在夜店外與3男交談時,巡邏員警曾經上前關心,員警指女子當時可自行站立,未見腳步不穩及身體搖晃情形,甚至女子還自行操作手機,詢問李男是否搜尋到她IG帳號,女子並在尋找酒醉友人時,向員警清楚說明友人特徵,檢方認爲無法證明當時女子已達酒醉不知抗拒程度。

加上檢方調閱摩鐵監視器畫面,發現女子雖被許男一手攙扶,但女子是自行走進電梯內,而非被拖入,顯示女子並非全無意識,或失去行動能力,因此認定3男性侵罪證不足,另依妨害秘密罪、違反《個資法》起訴偷拍性愛影片的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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